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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组织机构 >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简介

主任委员王先波

副主任委员:孔菊

委员:刘建忠 杨礼聪

  工作职责

1.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2.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 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或接受受质询机关的口头或书面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提出质询案的处理情况报告。

4. 负责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工作计划建议,协助并承办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授权交付的有关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

5. 负责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在所联系的相关部门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督促检查,并作出报告。

6. 负责对同本委有关的议案和涉及社会建设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社会建设工作等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7. 办理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和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

8. 负责对对口联系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建议、意见并予以规范;负责与本委相关的文件材料、工作报告以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或讨论的决议、决定等文稿的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负责与本委相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9. 参加有关的调查、执法检查等监督活动,参加与本委相关的工作会议,参与有关部门的重大活动,召开有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听取相关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10. 加强同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联系,联系和指导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工作。联系涉及社会建设部门的市人大代表和干部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11.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