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5人。
第三条 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条 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同应选人数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 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或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介绍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填写候选人提名推荐表,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第六条 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6日12时,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提名推荐表的时间为准。候选人按送达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之前,提名人如果要求撤回提名,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大会主席团应予同意。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同意撤回提名,并向提名人说明,其所提候选人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大会主席团依法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名额数,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名额数,须进行预选。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预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秘书处统一组织计票。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八条 选举工作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由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具体组织实施。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示当次会议的大会执行主席决定。
第九条 本次选举印制选票1张。没有经过预选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得进行选举。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数相等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须重新组织投票选举。
第十一条 代表对于确定的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也可以弃权。
填写选票时,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右侧符号栏内画“○”;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右侧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选票另选人姓名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 代表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填写选票,可由本人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代表按照本人意愿代为填写。
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三条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每张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为无效票;部分书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第十四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五条 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监票人1人,主席团从中提名总监票人1人,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计票工作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清点选票,由总监票人将投票情况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大会执行主席依法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后,计票结果按得赞成票多少顺序排列,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八条 本选举办法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