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4日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条 全体会议对各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名单依次合并表决,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四条 表决在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经昭通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