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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组织机关党员大力宣传《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

来源: 作者:杨兴平/文 迟宽静/图 发布时间:2018.06.05 阅读: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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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3月31日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6月1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组织机关3个支部在家党员,在机关大门外开展活动,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册,耐心讲解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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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共四十七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条例依次规定了立法目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范围、定义、基本原则等内容。本条例适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包括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与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对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作了界定,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上述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同时条例规定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二是条例相关条款具体规定了城市道路、管线敷设、设摊经营、停车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垃圾管理、绿化管理、噪声污染、道路交通、犬只放养等方面的内容,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三是条例最后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行政处罚严格依照上位法的处罚幅度和范围设定。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以教育管理为主,行为人违反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能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的,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能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必须处罚的,按违反的行为相对应的处罚条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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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的施行,将为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将推动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不断提升昭通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