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6年7月2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检察机关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国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经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