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陈顺德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经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