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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6期(总第98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8.02 阅读:449

2015年10月27日至28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世文所作的《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督外执行的监督有力推进,对看管场所监管活动的监督不断增强,监所检察新职责工作有序推进,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态势良好,很好的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监所检察工作成效明显。同时也还存在对监所检察工作重视不够,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还不够到位,监所检察职责需进一步拓展,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仍然较为薄弱等问题。为进一步维护刑事执行的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监所检察工作深入有效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监所检察工作,充分认识加强监所检察工作对于促进监管场所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保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意义。要把监所检察工作纳入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好人员、机构、保障等问题,推进监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责任意识,强化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准确监督,认真依法履行好监所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确保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

要强化对监管场所管理活动的监督,严格按要求实行驻所检察,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及看管人员的执法行为等进行监督。要把预防和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提高对监管事故、违法问题、日常执法异常现象的敏感度和关注度,预防和惩治“高墙内的腐败”,确保监管活动的安全。要加强对在押人员人身权的保障,预防和纠正久押不决、体罚虐待等侵权行为,对换押不及时的,要大胆提出纠正意见、建议;对久押不决的案件,要逐级反映,通过向上级提出建议加以纠正。要加大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合法权利的保障,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三、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刑罚执行的监督

要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的监督,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加大监督力度,严格把关;强化对涉黑、破坏金融、职务犯罪三类案件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等有损法治权威的现象。要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和帮教服务,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实现交付、变更和终止执行的全程监督,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如发现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有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监督意见。

四、进一步积极探索,不断拓展监督的职能和空间

要按照新职责新要求,进一步积极探索,不断拓展监督的职能和拓宽监督范围。要强化对羁押活动的监督,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加大审查力度,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要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监督,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进行监督。要研究制定措施,拓宽监督范围,对强制医疗执行、财产刑执行等案件开展监督,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推进监所工作深入开展

要进一步充实监所检察监督力量,按照新形势下赋予监所检察工作的新职责和新要求,优化人员结构,把综合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警充实到监所检察队伍中。要逐步改善办公条件,配齐配强技术装备。要强化监所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加强法律应用和查办案件能力的培训,适时进行轮岗交流,不断提高监所检察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提高监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人性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