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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7期(总第99期)

关于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三个名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7.21 阅读:388

——2015年12月28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春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等三个名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惯例并根据本次会议的实际,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主任会议研究并经市委同意,建议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主席团成员共68人,由代表中10个方面的人员组成: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4人。

(二)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12人。

(三)代表团团长10人(昭阳区代表团、解放军代表团团长是市委常委)。

(四)市政协主席1人。                                                     

(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2人。

(六)企业代表2人。

(七)基层干部代表1人。

(八)工人代表1人。

(九)农民代表2人。

(十)政法、消防、武警代表3人。

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晓红同志担任大会秘书长。

二、列席人员及旁听公民名单(草案)

列席市三届人大七次会议的人员共181人,由四部分组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法定列席人员33人,除12人为市三届人大代表,2个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还未任命外,实际法定列席本次会议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为19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邀请在昭的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人列席本次会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邀请以下9个方面的有关单位负责人135人列席本次会议:

1、市委,市纪委,市委有关部、委、办、局负责人20人;

2、市人大常委会委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11人;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中央、省属驻昭单位负责人68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4人;

5、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4人;

6、昭通学院领导1人;

7、市人民团体负责人6人;

8、县(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8人;

9、市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筹备组相关负责人3人。

(四)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邀请6名公民旁听本次会议的各次全体会议。

按照惯例,昭通市第三届政协全体委员列席本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三、邀请上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名单(草案)                                                      

市三届七次会议邀请上主席台就座的领导共24人,由两部分人员组成。

(一)厅级领导干部19人。

1、市三届人大代表13人。

市人大常委会3人,市人民政府5人,市政协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1人,昭通军分区2人,昭通学院1人。

2、不是市三届人大代表的厅级领导干部6人。

市政协4人,昭通学院1人,市国家安全局1人。

(二)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1人。

(三)担任过正厅级实职在昭退休的老领导4人。

上述三个名单(草案)已印发大家,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