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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5期(总第97期)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改进落实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9 阅读:435

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4月28日至30日,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周发银同志所作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工作情况报告》。4月30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转交了《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在党组会议和审委会会议上通报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就改进落实所提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注重宣传引导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落实。一是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度来认识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议》及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人大常委会对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支持配合,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努力通过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和谐、维护司法公正。二是学习领会好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要求,切实增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前瞻性和必要性认识。三是引导全体法官准确把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审判工作充分依靠群众、切实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是扩大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够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四是切实加强宣传工作,主动采取措施,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支持,为全面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选任工作,注重结构优化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严格审查把关,进一步优化人民陪审员结构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落实。一是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降低学历要求,让更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能够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尽可能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突出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二是积极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拟选名额、条件、程序、要求等内容,让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更多群众知晓人民陪审员工作,从而积极支持、配合、参与到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来。三是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倍增”工作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由人民法院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一步增加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四是主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并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再向社会公示,确保人民陪审员数量有提升、素质有保障。

三、强化权利保障,注重参审实效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调动参审积极性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落实。一是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裁判、调解、送达、执行、监督、协调等方面的职能,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指导,并针对案件类别和特点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二是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对于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也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得到逐步提高。三是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数量的下限,探索建立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切实杜绝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四是在开庭前将相关权利和义务告知人民陪审员,并为其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在庭审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案件调查和案件调解工作的权利,让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全程参与诉讼活动,并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和表决,保障人民陪审员能够行使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四、强化机制建设,注重行为规范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完善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陪审行为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整改。一是健全完善培训制度。加强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工作,采取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脱产培训与在职学习相结合的办法,有针对性地落实好人民陪审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重点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法律知识讲座、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提升培训效果,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二是着力加强日常管理。通过设立或明确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使用、管理和考核等日常工作,落实“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要求,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突出对人民陪审员的业绩评价,重视业绩档案建设和日常考核,有效规范和促进了人民陪审员工作。三是建立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机制。对于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以及存在在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等情况的,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情节严重的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纳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惩戒。四是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健全人民陪审员管理台账,并根据专业背景情况对专业的人民陪审员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实行人民陪审员回避制度,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五是强化保密教育,督促人民陪审员忠实履行陪审员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秉公判案,不徇私枉法。

五、强化社会联动,注重环境营造

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推动陪审工作的意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改进落实。一是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配套机制,搭建沟通平台,为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信息管理、随机抽选、均衡参审和意见反馈系统提供制度支持。 二是对于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解雇、减少工资或薪酬待遇的,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三是注重人民陪审员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社会公开人民陪审员的住所及其他个人信息;在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严肃追究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行为。四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支出的公共交通、就餐、书报等业务费用,以及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逐步统一人民陪审员工作证件及徽章。五是对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并向社会公告。六是积极争取县区党委、政府和编办的关心支持,确保每个县区法院都设置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将人民陪审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人民法院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依法治国和加强审判事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如既往地强化监督联络工作,积极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各项意见得到有效落实,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和依法治市做出审判机关应有的努力和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