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汪义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必要性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如何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宪法、地方组织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便操作,因此有必要制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提高会议议事质量和效率,促进人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
二、议事规则草案的形成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起草工作,把它列为2015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在4月份召开的主任会议上作了专门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绍雄的直接指导下,起草小组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的工作实践经验,参照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起草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通过昭通人大网站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文本,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作了修改,形成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讨论稿)》。8月11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对草案讨论稿进行了认真讨论。起草小组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建议,再次作了修改,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议事规则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议事规则草案共八章五十九条,包括会议的举行,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审查,选举和辞职、罢免,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发言和表决,基本涵盖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履职的各个方面。
(一)关于会议举行的时间。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但没有规定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议事规则草案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二)关于到会代表人数。要求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比率或者数额,是为了保证会议的民主性和权威性,保证会议所讨论、决定的问题,确实能够反映大多数代表的意愿和要求。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到会代表多少才能举行会议,但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要满足这一条件,首先要保证大多数代表到会。因此,议事规则草案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此外,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同样没有规定到会主席团成员多少才能举行主席团会议,为此,议事规则草案规定,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三)关于预备会议的审议决定事项。为了使各代表团对提请预备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能够充分讨论、修改,议事规则草案规定:各代表团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四)关于列席会议人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法定列席人员。
另外,代表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议事规则草案中也作了“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规定。
对其他需要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议事规则草案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五)关于设立旁听席。为了增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放程度,议事规则草案除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公开举行,会议选举结果发布公告,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向社会公布外,根据近几年设立旁听席的经验,原则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
(六)关于议案审查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提高代表议案审查质量,结合市人大工作实际,并与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相衔接,议事规则草案规定了议案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和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专门机构,任期与每届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主要职责是对代表依法提出的议事原案进行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关于选举和罢免、辞职。对选举、罢免的基本程序,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已经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还有一些如大会应当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名额及程序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所以,每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遇有选举事项时,议事规则草案规定,还要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八)关于质询。质询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和手段,根据地方组织法中对质询的规范内容,议事规则草案除了重申提质询案的主体、提出程序和要求,质询案的答复等规定外,还对质询案答复不满意的处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九)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为便于行使这一职权,议事规则草案专列一章,对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作了规定。
(十)关于表决问题。议事规则草案对表决的形式、程序和要求,以及表决结果的处理作了相应的规定。
(十一)关于会议工作程序。因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制订的《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工作程序》对会议的筹备、开幕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会议的举行、会议的其他各项组织与协调工作、会议后的工作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议事规则草案对具体的会议工作程序不再作出规定。
(十二)关于闭会期间的有关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如辞职、代表议案处理等散见于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制度中,议事规则草案主要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除非必要,否则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事项不作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议事规则草案,请予审议。议事规则草案经本次会议通过后,将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