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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3期(总第95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3 阅读:307

——2015年4月28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李春联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对《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人民选举,来自人民,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法律赋予代表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切实加强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并不断推进联系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对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集中民智民力,凝聚民心民意,推进经济社会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方面做了不少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和明确。为了不断增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经常性和实效性,市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二、《草案》的制定过程

为使《草案》更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通过收集相关材料(工作报告和相关制度)、深入县乡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了我市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到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部分州(市)进行了考察学习。《草案》起草后,小范围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部分领导、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后,广泛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形成讨论稿。2015年4月24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草案》共八章三十二条。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制定本办法的总纲。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是法定义务。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相关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昭通市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必须在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总则”明确了制定《草案》的法律依据,结合昭通实际明确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总要求。

(二)关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根据代表法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草案》第二章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是:宣传法律法规、理论政策、决议决定,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关于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一府两院”的意见建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关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

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根据这一规定,《草案》第三章明确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方式和要求。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同时明确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基本方式;明确代表通过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列席相关会议等形式联系人民群众的相关要求;并对代表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要求、代表开展接待人民群众活动的地点和其他方式作了规定。

(四)关于“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草案》第四章对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作了明确。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不直接处理问题,同时明确了代表对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明确代表可以将联系人民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以提供决策参考,明确了代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处理方式,在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的处理方式,代表收到人民群众信函的处理方式。为使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有热情、有保障、有实效,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转交“一府两院”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加强跟踪督办。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款明确:“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转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市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必要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关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草案》第五章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全市各级组织和个人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保障。为保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关和组织要做好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

(六)关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监督”。

根据代表法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的有关规定,《草案》第六章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了明确。明确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监督;代表不得以联系人民群众为名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代表应经常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

(七)关于“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考评”。

建立激励机制是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结合昭通实际,《草案》第七章明确了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考评。一是考评的依据,《草案》第二十九条明确:“代表应将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填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统计表》,交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县(区)人大常委会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二是活动结果的运用,《草案》第三十条明确:“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不得推荐为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三是表彰,《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代表和代表小组进行表彰。”

(八)关于“附则”。

附则规定了《草案》施行的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