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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5年第23期(总第95期)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03 阅读:442

(2015年4月30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切实提高代表履职实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也是代表的法定义务。代表要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积极推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民生保障等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回答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四)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和下级“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爱受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力所能及为群众办实事。

第三章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式

第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也可以单独进行。

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两次以上代表小组活动。按照便于联系的原则,结合工作、行业和生产生活实际,每个代表重点联系3户以上群众,以代表问事、群众说事、代表小组集中议事等方式及时反映民情民意,并通过代表联络机构把相关问题反映给有关机关和组织。

代表要立足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围绕小组活动主题,深入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通过走访、约见、座谈、设立意见箱、建立民情联系卡、定期接待日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五条  代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要深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广泛了解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效,深入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决议、决定做好准备。

第六条  代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要结合拟提出的议案或建议,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形成的专题调研报告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应在会前结合会议议题,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在会上积极反映民情和群众诉求。

第八条  代表应加强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至少为人民群众提供一条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县(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时,可以邀请本县(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代表联络站(室),接待人民群众。

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听取、耐心解答;不能解答的,应报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转交有关部门解答。

第十条  代表或代表小组可以利用互联网、电视台、电台等现代传媒平台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通过代表在线、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电子邮箱、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渠道,与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四章  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的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将联系人民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原选举单位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或组织,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审议有关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提出;

(二)以代表议案或建议的形式提出;

(三)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四)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或罢免案;

(五)依法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宪法、法律、法规在本市的贯彻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本市全局性工作的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依法约见所涉及的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形成代表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二)人民群众反映涉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可以以建议的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代表在参加调研、视察等活动时,可向调研、视察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代表收到的人民群众信函,可转交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加强跟踪督办。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出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解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要及时转交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对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市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必要时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代表在收到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答复后,应及时向有关人民群众反馈处理情况。

第五章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保障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组织工作,帮助解决代表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坚持和完善为代表订阅报刊、提供资料、通报重大情况等制度,确保代表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前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加大代表培训力度,增强代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努力推进全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室)的建设。协调解决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代表联络站(室)的场所、经费以及工作人员配备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大力宣传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突出事例、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好事的先进典型,扩大代表履职影响力,增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使命感,营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推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开展。

第二十五条  全市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权利,支持配合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应给予时间保障,保证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章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把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以联系人民群众为名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

第二十八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报告有关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的情况。

第七章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考评

第二十九条  代表应将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填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统计表》,交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县(区)人大常委会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督促检查,每年向全体代表通报一次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并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的重要依据。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不得推荐为连任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代表和代表小组进行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