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李长颖同志辞去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