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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被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4 阅读:422

——2004年9月2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  廖清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被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一、述职评议的对象

为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工作要点及计划安排,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市民政局局长张华贵、市司法局局长王永槐、市建设局局长戴永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局长黄琦、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舒龙军、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高顺照7位同志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其余被任命人员按照《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年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书面述职报告。

二、述职评议的原则和目的

述职评议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为主题,以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为目的,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切实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监督。评议工作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实事求是、依法评议、务求实效的原则,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和测评。被评议人员要认真述职,总结经验,发扬成绩,正视问题,切实整改。通过述职评议工作,推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改进作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务实高效地履行好职责,同时为党委管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三、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和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

(三)办理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五)遵守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四、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述职评议拟定在2004年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整个述职评议工作分为调查研究、述职评议、整改总结三个阶段。

(一)调查研究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1、组织调研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人员要自行开展会前调研,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分别组织7个调研组,由各委员会主任任组长,成员在各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中抽人组成。

2、调研范围和方法。调研的范围是:被评议人员所在部门的干部职工和直接管辖单位的负责人。调研的方法是:在被评议人员向调研组书面报送被任命以来履职情况的基础上,由调研组召开该部门的干部职工和直接管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动员会,调研组作动员,被评议人员作履职情况汇报,表明接受述职评议的态度,之后调研组分别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和查阅材料,客观、公正、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分析被评议人员的履职情况。

3、时间安排。在调研阶段总体时间要求内,各调研组自行安排调研工作的时间。在开展调研工作前,各调研组要拟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认真搞好调研工作,于11月30日前写出调研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向12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调研情况。

(二)述职评议阶段(12月)

被评议人员于12月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述职报告,在12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述职人员的述职,结合会前调研情况,对被评议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对被评议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进行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向市委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三)整改总结阶段(2005年1-2月)

被评议人员对评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递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中,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对口联系部门的被评议人员的整改要跟踪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述职评议工作结束后,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述职评议的工作情况写出总结,向主任会议汇报,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向市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对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述职评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我们要不断总结这种监督形式,使述职评议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促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