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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3 阅读:374

2001年10月31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冯  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监督的决定》的必要性

(一)《实施监督的决定》的制定是遵守和执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赋予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等三项职权。《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还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和《补充通知》对实施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自治州(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参照此决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因此,制定《实施监督的决定》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二)《实施监督的决定》的制定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需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和力量之源。江泽民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手中的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关键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保证他们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实际需要,其目的在于,通过依法实施监督,推动和促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使其更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实施监督的决定》的制定是加强和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迫切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同时赋予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工作的需要出发,为了有效实施监督,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确保监督有据和监督有序,推进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制定对被选举任命人员实施监督的规章制度是十分重要和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依法实施监督工作中,必须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其他决定、指示的贯彻落实。对《实施监督的决定》的执行情况必须向市委汇报。

(二)坚持对事监督和对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注意防止就事论事、就人论人与对事和对人的监督相脱节、相分离的现象,在对事的监督中实施对人的监督,在对人的监督中重视对事的监督,努力克服和纠正对人、对事监督工作的“两张皮”。

(三)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与依法支持的关系,以监督为手段,以支持为目的,在支持中体现监督,在监督中实现支持,力求做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结合。

(四)坚持监督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奖惩分明,赏罚严明。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开拓创新、政绩突出者,要予以鼓励;对不思进取、工作平庸的,必须责令其改正;对以权谋私,甚至违纪违法人员,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被选举任命人员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诬告、陷害者,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五)坚持依法实施监督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实施监督中,必须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做到监督有法律依据,避免实施监督的随意性。

(六)坚持人大监督不替代其他监督的原则。自觉摆正人大监督的位置,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努力规范监督行为,确保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到位而不越位、不越权,做到依法履职而不包揽、不代替,不断创新而不违规。

三、《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依据文德华主任在市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意见报告的总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经过认真研究,决定草拟《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要求,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及其《实施办法》和《补充通知》的内容,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初稿形成后,办公室分别送请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各委(室)主任书面征求意见。之后,办公室又进行了综合修改,并在小范围内逐条讨论研究。此后,又经常委会主要领导同意,以党组文件将《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报请市委审查。市委常委会议

据此进行了认真讨论,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办公室又按照市委指示要求,再次修改充实,报经主任会议集体讨论定稿。现将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的《实施监督的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一并提请审议。

说明完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