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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3 阅读:428

2001年11月1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促进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被选举任命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定,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促进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实现富民兴昭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市级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及经济责任审计等方面的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命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一)参加考试的范围: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个别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考试内容:(1)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党的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2)宪法、地方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3)与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三)考试形式:笔试。(四)考试时间:一般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前20日左右。(五)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

四、被任命人员应向任命机关写出履职保证书。履职保证书必须由本人亲笔撰写。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在履职中如何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方针、政策;如何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廉洁自律以及对任命机关应承担的责任和接受监督的态度等。履职保证书应简洁明了,一般掌握在1000字左右,并应在任命机关通过任命或者批准任命后一个月内写出,由提请任命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五、市人大常委会对被选举任命人员除进行经常性监督外,还应当通过组织开展代表视察、代表评议、述职评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被选举任命人员应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积极进行整改,努力做好工作。

六、被选举任命人员所在部门拟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七、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被选举任命人员的监督中,可以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表现,采取相应措施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含代理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含代理检察长),在任命后的每年12月3 1日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写出述职报告,由提请任命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述职报告必须由本人亲自撰写,内容主要是本人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收到被任命人员的述职报告后,应即分送有关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对报告人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并在收到报告后的一个月内将审议结果书面报告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对各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报告进行研究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综合报告,并由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对被任命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书面通知被任命人员。对被任命人员述职报告不满意的,责成其在15日之内重新作出。

(二)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开拓进取、实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市委、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也可以建议市委、市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对不思进取,工作平庸或者搞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的,可由有关委(室)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干管权限转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处理结果;也可由专门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主任会议讨论审议,向直接责任人发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由相关委(室)草拟,经常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整改通知书直接发给本人,并抄送市长,法、检两长及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的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逾期不报的,有关委员会可以向其发督促通知,经督促后一个月内仍不报告整改结果的,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作出决定,责令其书面检查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如发现被选举任命人员的重大问题线索,经按干管权限报批后,主任会议可以组成调查组或者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调查结束后,调查组或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按干管权限报批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直至撤销被任命人员的职务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四)对反映的被选举任命人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挟嫌报复,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以及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法办案造成冤案错案或重大损失等情况,由有关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报主任会议讨论后,尚构不成犯罪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按干管权限报批后,转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司法机关应在两个月内报告查处情况或者处理意见。有关委员会认为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明显失当的,可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

经司法机关查实被选举任命人员构成犯罪的,按干管权限报批后,常委会应当依法撤销其职务。或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五)对有关被选举任命人员的举报,必须慎重对待,应注意是否存在诬告陷害的情况。确认系受诬告陷害的,应将情况告知被选举任命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并在相应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被选举任命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本人遭受诬告陷害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按干管权限转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报告结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确认系受诬告陷害的,建议有关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恢复名誉,已受处分的,应督促有关机关撤销相应的处分。

对诬告陷害他人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有关委(室)督促有关机关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八、县(区)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决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监督。

九、本决定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十、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