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7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彭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城建环资工委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昭通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草案)(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初步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城建环资工委对《暂行规定》(草案)审议后认为:随着昭通撤地设市,实施城镇化发展战略,给昭通城市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为了保障和促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城市建设的盲目性、随意性、低水平和无序发展的问题。使城市建设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为城市建设创造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问,为市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休闲、娱乐的环境。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城市规划暂行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二、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暂行规定》(草案),是今年年初市人大一届二次会上,代表以议案的形式提出的。大会主席团决定此议案交由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责成市建设局认真办理.建设局及时成立了《暂行规定》起草小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威海、南海等市城市建设的经验,于今年4月完成了《暂行规定》的修改稿。经市建设局多次研究、讨论、修改后,又征求了市委、政府及昭阳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暂行规定》(草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将《暂行规定》(草案)印发市直和区直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于2002年7月19日再次召开有市人大、市政协、市直有关部门和昭阳区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对《暂行规定》(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根据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暂行规定》进一步作了修改,报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提请市入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城建环资工委认为,《暂行规定》(草案)经多次修改,几易其稿后,已基本成熟。我们建议对个别地方的文字作进一步修改后,列入本次常委会审议议题。我们建议对第一章第三条“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修改为“并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本条应明确执法主体单位。建议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城建环资工委认为,《暂行规定》(草案)基本成熟。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条文表述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