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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2 阅读:316

2002年6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本市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授予地方人大的监督职权,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简称“一府两院”,下同)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一府两院”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报告;    

    (二)依法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调查、视察、个案监督或提出质询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人大代表对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或评议;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对所联系部门落实执法责任制情况,可以进行调查、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

    第四条  “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负责。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搞好内部的自我监督,层层落实执法责任。

    第五条  “一府两院”要加强对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把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列入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违法执法行为,根据情节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有关机关自行复查,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二)提出意见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

    (三)根据质询、审查、调查或者审议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第七条  执法机关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或者《法律监督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好的要给予表彰鼓励,对实行执法责任制不力的要限期整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可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