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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2 阅读:331

2002年4月28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联系,相互沟通、理解,互相支持、协调,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每年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协调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一府两院”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视情况列席会议。每次会议应写出会议纪要或简报。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研究重大问题,视会议内容,请“一府两院”有关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一府两院”召开全市性的工作会议以及组织重大活动,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或相关委(室)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后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和所提出的意见、建议,需要“一府两院”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与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两院”所属部门除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对口联席会议。

    五、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形成的文件、各对口联系部门的重要文件、信息资料等应相互交流。

    六、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领导同志,要自觉主动地、定期或不定期地联系走访市人大代表,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及要求,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七、本制度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