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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04年非煤矿山整治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承诺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1 阅读:418

——2004年4月23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昭通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 鹏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切实加大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整顿的议案”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代表市国土资源局,向市人大常委会就 2004 年如何做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作承诺报告:

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非煤矿山矿业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一)认真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全面清理堪查、采矿许可证。在2003年清理的基础上,今年清理的重点:一是铅锌矿采矿权,对过去设置的进行全面清理,对采矿权交叉重叠的进行规范和调处,明确矿区范围和面积,特别是要加强对彝良县猫猫山、红尖山矿区、鲁甸乐红矿区等重点矿区的清理工作。二是各县区权限内发放的砂石粘土采矿许可证(没有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国土资矿〔2002〕19号文件进行规范的),在铁路沿线、公路沿线、、重要集镇,重点工程区域设置的采矿权以及去年10月10日以后新设置的采矿权。三是已经设置的探矿权,要按照省厅云南国土资矿〔2003〕26号文件进行清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非煤矿山的办证程序,公开办事程序,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一是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开采及非法转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二是整顿私挖乱采行为,对所有采矿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进行开采的,责令其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注销其采矿许可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责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同环保、水保、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的配合,对采矿权的审批,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落实水保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受理。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经环保、水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检查,凡是达不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在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的基础上,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完成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和铅锌资源专题开发规划

认真贯彻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2004年我局将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完成《昭通市矿产资源规划》和《昭通市矿产资源规划(铅锌专题规划)》,并以规划为指导,搞好全市矿产资源的开发工作。凡是没有进行规划的所有矿业权设置必须按规划进行,没有纳入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矿权设置,一律不予办理。

三、对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采矿权设置一律推行“招拍挂”制度,做到采矿权设置的有偿使用和合理利用加快矿业权市场建设,加快矿业权建设的步伐。严格按照矿业管理的权限,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 号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的文件,对我市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凡具备条件的非煤矿山,其采矿权一律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面对我市新的发展机遇,我局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法律监督下,在省国土资源厅的帮助指导下,认真履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切实加强地矿行政管理,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力争在年内使我市的非煤矿山矿业秩序有明显好转,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力争把我市矿产业做大做强作出新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