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2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寿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管理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市拥有丰富的水能资源,境内各水系的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为384万KW ,可开发量为250-280万KW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争先恐后到我市开发建设中小水电站,是开发利用我市丰富的水能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机遇。但在开发管理中也暴露出我市水能资源综合利用总体规划和河流规划严重滞后、管理不顺、国家资源被无偿使用、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水能资源开发与电网建设不相适应等问题。为此,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马林武等代表提出“提请市人大督促政府制定水能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大会闭会后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受理后,立即开展工作,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资料,并与议案领衔人马林武代表进行座谈,分别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召开了市水利局、市计委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财经委员会审议后认为:加强对全市水能资源开发的管理,使我市的水能资源能够科学、合理、有序的开发利用,是我市当前的一件重大经济事项,市政府对此已高度重视,组织了调研和协调,制定出台昭通市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基本成熟。因此,经市人大常委会第59次主任会议讨论,建议将此重大经济事项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的议程。根据主任会议讨论的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草拟了《决定(草案)》 稿,现将《决定(草案)》稿连同以上说明一并提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