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罗惠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代表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结果,请予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昭通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决定》,各县区和昭通军分区等1 2个选举单位于3月6日前已选出市二届人大代表431名。
在选举过程中,各选举单位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坚持依法确定差额,进行差额选举;坚持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少于两天。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依法确定当选。
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各方面的代表均占一定比例:工人代表33名,占代表总数的7.7%,农民代表1 29名,占代表总数的29.9%;专业科技人员代表47名,占代表总数的10.9%;干部代表205名,占代表总数的47.6%;解放军代表13名,占代表总数的3%;归侨、侨眷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0.9%。代表中,非中共党员89名,占代表总数的20.6%;少数民族103名,占代表总数的23.9%;妇女98名,占代表总数的22.7%。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于3月8日对当选的431名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查。审查认为,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和《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决定》。各选举单位选出的431名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程序合法,代表资格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