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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321

(2006年1月5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作如下决定:

一、按照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437名进行分配和选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规定,参照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具体代表名额分配是:(一)分配到十县一区选举的代表名额352名(见附表一);(二)分配到昭通军分区选举的代表名额13名;(三)由市提名推荐到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代表名额65名(不占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的名额。如选不出,名额收回);(四)预留机动代表名额7名。

三、驻昭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队参加地方选举。

四、各县区和昭通军分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进行选举。各选举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选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应按代表方面和代表结构的要求进行选举(见附表二)。

六、各选举单位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