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来保辞去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附:刘来保的辞职报告
辞 职 报 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本人因工作变动,请求辞去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请予审议。
申请人:刘来保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