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杨为栋辞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附:杨为栋的辞职报告
辞 职 报 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变动,我已调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望予批准,同时感谢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多年来对法院工作和我本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呈
申请人:杨为栋
20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