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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5年第31、32期(总第31、32期)

关于《昭通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419

—— 2005年11月1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彭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得以贯彻实施,市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建议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条例》作出决定。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体现了“管得住”的原则,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保护措施方面,一是规定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库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二是明确划分了保护区的范围;三是规定了水库库边50米范围内要建立生态保护屏障;四是一级保护区(水库库边100米范围内)现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以防止农村生产生活污染;五是在范围很大的二级保护区内明确了龙树河河道两岸各10米范围内以及沿河的集镇、水库库边的村寨为重点治理区域;六是法律责任具体明确。《条例》中既有防治污染的措施,也有防治水土流失的措施;既有面上的水库保护措施,又有非常具体、明确的保护,措施;既有治理老污染的保护措施,又有防止新污染产生的保护措施。在组织保证方面,一是明确了昭通市人民政府直接对水库保护工作负责;二是规定了水库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三是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设立公安派出机构。

二、对贯彻实施《条例》作出决定的必要性

《条例》是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保护和管理好渔洞水库,保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尽管《条例》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但作为法规不可能很具体。在保护措施和组织保证方面还需要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还需要明确相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责任,在一些重要措施落实的时间要求上还需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对贯彻实施《条例》作出决定,对于促进和支持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三、《决定》草案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不违背《条例》规定的原则,在一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突出宣传好《条例》,以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渔洞水库的责任意识;三是特别强调市人民政府直接对水库保护工作负责;四是坚持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客观性、可执行性,突出了市人民政府近期要抓好的重点工作;五是明确了渔洞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住户迁出和完成龙树河沿岸集镇和临近水库村寨污染源治理任务的时间要求;六是特别强调要尽快建立水库保护区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

以上说明请连同决定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