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l1月2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保护和管理好渔洞水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昭通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认真贯彻实施好《条例》,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渔洞水库保护工作负总责,认真抓好下列事项的落实:
一、加强对渔洞水库保护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条例》的贯彻实施,全方位开展库区、径流区水污染防治,努力保证工农业、生活用水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尽快组织开展对《条例》的宣传,让广大市民特别是水库库区、径流区和受益区人民群众都知晓《条例》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条例》的极端重要性,自觉遵守《条例》。
三、按照《条例》要求,于2005年底前制定水库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2006年6月底前完成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
四、以《条例》为依据,尽快明确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落实情况。
五、督促相关县区于2005年底前确定龙树河沿岸乡镇负责辖区内河流水质保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具体工作职责。
六、按照《条例》要求,确保对水库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库区和径流区的扶持力度,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水库保护投入机制和库区、径流区对受益区负责,受益区对库区、径流区实行补偿的机制。
七、于2007年底前完成水库一级保护区内住户迁出任务,完成正常蓄水位沿地表外延50米范围内的退耕还林(还草),形成绿色屏障。
八、尽快制定相应措施,从2006年开始启动,用5年时间完成龙树河沿岸集镇和临近水库村寨的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沼气池建设及厕所、畜厩改造任务。
九、于2005年底前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