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工作承诺公示监督,是指承诺部门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一定难度,但经过努力能够完成的重点工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公开承诺并进行公示,公开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及社会监督。
第三条 工作承诺公示的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工作承诺公示的主要内容:
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行业特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工作承诺事项。
第五条 实行工作承诺公示的部门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确定。
第六条 工作承诺实行年度承诺制。被确定的承诺部门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部门工作承诺报告,如遇换届,则在换届后的两个月内向下一届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工作承诺报告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有便于检查考核的量化指标。报告前应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的意见,报分管或联系副市长审阅同意。
工作承诺的报告人应是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特殊情况下,经主任会议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委托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报告。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部门工作承诺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委托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部门工作承诺的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将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部门工作承诺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一般采取平时抽查和年末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平时抽查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组织,并将检查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年末集中检查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
年末集中检查要制订具体的检查方案,并提前通知被检查部门和有关单位。检查方案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员会拟订,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年末集中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承诺部门落实承诺公示情况的汇报;
(二)实地察看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年末集中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检查情况反馈给承诺部门,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承诺部门在年末应当写出工作承诺完成情况的报告,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口联系委员会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分管或联系副市长审阅同意后,在当年最后一次或次年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承诺部门工作承诺完成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测评。测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承诺部门测评结果得满意票、基本满意票未达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况提出质询,直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