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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5年第29、30期(总第29、30期)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542

——2005年8月29日在昭通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梁平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报告2001年以来的法律监督工作,请予审议。

2001年昭通撤地设市,标志着昭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院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下,在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法观念不断更新,监督工作不断规范,监督能力不断增强,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促进司法文明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我院法律监督工作基本情况

2001年以来,我院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一)以稳、准、狠地打击刑事犯罪为重点,不断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工作。

我院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积极开展检察引导侦查监督工作,有力地打击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了昭通社会的稳定。2001年以来,我院共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17件次;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但证据不足的636件刑事案件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占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总数的63.9%;对逮捕证据欠缺案件提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意见书》28份;对起诉证据欠缺案件提出《要求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60份;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6件8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10件2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工作中,根据案件情况认真撰写意见书、通知书和补充侦查提纲,对需要补充的证据及事实作出详细说明,较好地发挥了检察引导侦查的作用。如盐津县“2·26”特大贩卖婴儿案案发后,我院分管刑检工作的院领导及时带领公诉、批捕和研究室干警多次介入侦查工作,通过召开公、检、法及相关部门协调会议等形式,对该案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批捕条件的把握,以及办案时限、犯罪嫌疑人关押、专案工作的组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详细的意见,保证了该案的迅速侦破和移送起诉。

(二)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重点,努力推进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2001年以来,我院共提出刑事抗诉案件22件,认真审查了各县(区)检察院提出抗诉的86件刑事案件,对抗诉理由充分的33件40人作出支持抗诉决定,支抗率为38.4%;经法院审理,有14件17人被改判,改判率为42.4%;其中4人由无罪被改判为有罪,13人由轻判改为重判。如我院支持抗诉的大关县“8·21”故意伤害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一案,被告人刘峰由无罪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刘荣由3年有期徒刑改判为5年。通过加大抗诉工作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治,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三)以敢抗、抗准为重点,认真负责地做好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审查工作。

2001年以来,我院提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8件,法院审结6件,改判6件,改判率为100%。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8件,经省检察院审查后,有20件获支持,支持率为71.4%;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已审结12件,有10件获改判,改判率为83.3%。如我院提出抗诉的余发宝诉威信县公安局人身赔偿纠纷一案,余发宝驾驶手扶式拖拉机违章载人被罚款后,因态度不好被威信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干警殴打致轻伤九级伤残,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决中适用赔偿标准错误,我院提出抗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威信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威信县公安局追加赔偿余发宝13338.20元。

(四)以杜绝超期羁押为重点,着力抓好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

在刑法执行监督工作中,根据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的安排部署,我院深入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通过认真清理、纠正、通报超期羁押案件,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院共清理出市级司法机关超期羁押案件98件223人。其中,市检察院8件9人,中级人民法院90件214人,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使超期羁押案件得到了及时纠正。对时间长、影响大的超期羁押案件,我院及时进行通报,共通报了鲁甸县公安局超期12个月的艾平西故意杀人案等7件超期羁押案件,有效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我院还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促成有关单位建立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制度,如发现昭阳区公安分局有超时限办案的苗头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该局制定出台了四条纠防超期羁押的刚性措施。经过3年的努力,现已实现市级公、检、法三机关无超期羁押案件的目标。

(五)以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为重点,严格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

我院加大了对不服审判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复查力度,把复查重点放在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人大和人大代表关注交办、转办的刑事申诉案件上。2001年以来,共立案复查各类刑事申诉案件74件,占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件数的79.6%,办结65件,维持59件,纠正6件,纠正率为9.2%。同时,我院还认真开展了涉法上访问题排查活动,认真排查了陈忠珍、崔汝富等人多年来长期上访、缠诉的8起涉法案件,并向市委政法委写出了专题情况汇报,澄清了他们上访的原因及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为处理好这8件涉法上访案提供了依据。

(六)以提高办案质量为重点,深入开展四个专项活动强化内部监督。

为提高办案质量,我院着重加强内部监督力度,认真开展了四个专项活动。一是控告申诉积案专项清理活动,认真清理了2000年和2001年中级法院宣判无罪的案件,以及我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分析判决无罪和作不起诉的原因,为提高办案质量奠定了基础。二是开展了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认真复查了我院2003年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三是开展了涉法涉检刑事申诉刑事赔偿上访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共立案复查14件,办结8件,改变了原处理决定3件。四是开展了对2001年以来自侦案件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活动,重点清理撤案、不起诉和无罪案件的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情况。通过四个专项活动的开展,强化了内部监督,办案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亦相继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规定,这不是对宪法条文的简单重复,而是从宪法到基本法律,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到刑事诉讼法全方位、系统地确定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是检察机关履职的总纲。为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市法制建设的顺利发展,我院始终把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从教育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观念,不断创新和规范监督机制,加强对基层院工作的指导督促等方面入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力地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围绕一个主题,培育四种观念。

自高检院确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来,我院党组充分意识到,只有切实转变监督思想,努力培育正确的监督观念,才能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检察干警监督思想不断端正、深化、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任何时候,只有使检察干警的监督观念和监督意识与时代的发展同步,才能凝聚起智慧和力量,有效对各种复杂情况和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真正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在思想教育工作中,我院始终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培育全新的监督观念作为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监督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和召开专门监督业务工作会议等形式,让检察干警树立起四个与时俱进的监督理念。一是强化监督的理念,使广大干警大脑中时刻绷紧“有监督作为才有监督地位,有监督突破才有监督发展,有监督重点才有监督成效”这根弦;二是源头监督的理念,改变只针对错误事实进行监督的观念,树立起对造成错误事实的起因事实进行监督的思想;三是科学监督的理念,根据监督内容的不同,“对症下药”灵活运用不同的法律监督手段,获取最佳的监督效果;四是质量为本的监督理念,把监督能力、办案质量与监督实效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提高监督能力和办案质量过程中实现监督目标。

(二)创新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

法律监督规定原则性较强,司法实践中认识分歧和法律适用的不规范就在所难免,常常给监督工作带来不便。为防止因法律适用分歧和不规范对监督工作的负面影响,切实保障各项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我院加强了对法律监督的规范工作。2001年以来,我院的法律监督规范化建设工作经历了从内部向外部、从局部到整体的发展历程。

1、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规范部门间的监督关系。长期以来,法律监督被片面理解为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而对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被排除在监督之外,最多被视为一种管理,没有上升到监督层面,并且这种管理也只是院党组对各部门的行为,各部门间因组织关系互不隶属,管理关系不存在,监督关系也常常因强调协调配合而被忽视。为扭转这种重协调、轻监督的内部办案习惯,提高案件质量,我院从三个方面加强了规范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监督关系的工作。一是通过制定《公诉案件跟庭考察实施办法》、《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规范向市院检察委员会提交议案的规定》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案件汇报考评细则》等规定,进一步理顺了检察委员会对各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监督关系。二是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自侦案件的“四个必经程序”和“一案三卡”制度,建立起纪检、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关系。三是通过对改变管辖、移送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等诉讼环节规定相互衔接的换押制度,建立起监所部门对批捕、公诉、自侦部门办案时限的监督关系,杜绝了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现象。

2、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理顺法律监督关系。为理顺法律监督关系,我院加强向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汇报,加强同公安、法院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监督工作环境。

——建立了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在履行法律监督工作中,我院始终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法律监督工作的公正、质量和效率的有力保障,制定了《关于向人大代表通报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事项的规定》等制度,成立了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机构,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在做好一年一度的工作报告和副检察长以上领导述职的基础上,还认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主要业务工作的情况。2002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我院工作进行了视察,2003年我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反贪工作情况,2004年报告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2004年6月报告了关于在全市检察机关开展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批示。2001年以来共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案件1 5件,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建立了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针对我市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案件逐年减少,部分经济领域甚至没有查处过一件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我院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与市公安局、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联系实施意见》,建立起了以工作联系、刑事案件移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机制,为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建立了检察引导侦查工作机制。为规范检察引导侦查工作程序,提高案件质量,我院与市公安局建立了工作协商制度,联合制定了《提前介入案件试行办法》,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一律实行提前介入的通知》,开辟了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新途径。

——建立了纠防超期羁押工作长效机制。自2002年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行动以来,我院着重从建立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上入手,制定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超期羁押案件工作制度》,并先后与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制定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公安局监管工作联系制度暂行规定》和《关于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情况通报制度》,逐步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互通信息的联动监督体系。

——建立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2004年底,我院推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聘请了7位人民监督员,制定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自侦工作中不服逮捕、撤案以及作不起诉决定的三类案件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现人民监督员已对我院办理的4件案件进行了监督,有力地保证了自侦案件的质量。

3、建立全新的工作考核制度,引导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今年上半年,我院结合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实际,以全面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为宗旨,制定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县(区)院年度考核二十条(试行)》及其《实施细则》,以改变重办案、轻监督的检察工作思维模式为考核的首要目标,把各项法律监督作为工作中需要倡导和鼓励的重点加分项目写入其中,使监督工作初步形成了从局部规范转向全面规范的新格局。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县(区)院年度考核二十条(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监督工作又有了新的进步。

(三)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全市检察机关监督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在对各基层检察院监督工作的指导过程中,我院以监督业务为中心,重点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认真部署监督业务工作。2001年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重点部署了诉讼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职能作用,要求各基层检察院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情况的监督工作。2002年围绕“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工作思路,重点部署了立案监督专项行动、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集中清理控告申诉积案和办案质量专项检查四个专项行动,深入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2003年是我院确定的“案件质量”年,围绕“提高办案质量,扩大监督效果”的监督思路,要求各基层检察院要确立监督工作数质并重的观念,找准监督中刑罚执行、立案监督等工作的薄弱环节,继续加大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4年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通过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等形式,提出了以转变执法观念促进监督业务的工作思路,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疑罪从无、打击与保护并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观念,确立了监督工作的正确导向。2005年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整改活动要求,用《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县(区)院年度考核二十条(试行)》,引导监督工作从局部、分散向整体、统一监督方向发展。

二是总结推广成功的监督经验。我院在2004年召开的全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上,重点总结推广了盐津县检察院对两个存疑无罪判决案件处理的成功经验。盐津县检察院在处理过程中,没有盲目提出抗诉,而是采取冷静思考、沉着应对,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用打造一条完整证据链的方法,使两起原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最终作出了有罪判决。其工作方法和措施,充分地体现了在疑罪从无的前提下,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

三是认真抓好个案和导向引导工作。我院一方面坚持对各县(区)院监督案件的个案指导,对重大监督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保证了监督质量。另一方面,加强调研,着重从导向引导上下功夫,针对各基层院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带共性的问题,制定出《关于进一步提高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的措施》、《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等切实可行的监督工作措施,引导各基层院的监督工作向高质量方向发展。

经过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的督促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侦查监督工作效果明显。全市检察机关共介入重特大刑事案件侦查活动325次,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649件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466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提请批准逮捕证据不足的286件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查通知,对不构成犯罪或无逮捕必要的363件不捕案件进行了跟踪监督,对移送审查起诉证据不足的3723件案件向侦查部门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决定。决定追捕犯罪嫌疑人68人,决定追诉被告人19人。对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严格审查,建议侦查部门撤回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04件,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4件。经过四年多努力,全市刑事案件的不捕率明显下降,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分别为10.3 %、7.7%、6.9%、7.4%和6.7%;不起诉率保持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分别为3.5%、4.6%、4.3%、3.1%和3.7%。    

——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有所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共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抗诉108件149人,获上级检察机关支持33件40人,2001年至今年上半年的支抗率分别为36.3%、17.1%、42.9%、43.5%和66.7%;经法院审理,有14件17人被改判,其中4人被改判有罪,13人被改判重刑,2001年至2004年的改判率分别为13.6%、8.6%、21.4%和21.7%。

——立案监督了一批应当立案而未立的刑事案件。200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95件次,公安机关主动立案49件;对75件案件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执行了68件,纠正率为60%。现已有48件有处理结果,其中有1件1人被判拘役,33件40人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8件8人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因公安机关立案后收集证据不足,有4件被撤销,2件被作不起诉处理。另外,全市检察机关还重点加强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共监督纠正了4件,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市历年来的立案监督案件数量在全省位居前列。典型案例如威信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的陶其刚强奸幼女案,威信县公安局对陶治安拘留15日后,即以证据不足将陶释放,威信县检察院受理并作深入调查,于2003年12月7日决定立案监督,今年4月30日,陶被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改判率较高。各县(区)检察院对认为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共建议提请抗诉64件,经我院审查后,有21件获得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共提请抗诉52件,有26件获得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支持率为50%;抗诉28件,法院审结18件,16件获改判,改判率为88.9%。

——刑罚执行监督效果明显。全市检察机关加大了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力度,共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案件335件630人,实现了全市公、检、法三机关无超期羁押案件的目标;认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清理了511件减刑案、6件假释案和93件保外就医案件;强化对法律文书的监督工作,共纠正错误的法律文书142份;加强对监管场所不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共防止安全事故213起,保证了刑罚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认真办理各类刑事申诉案件。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93件,已办结84件,维持原处理决定76件,纠正了8件,纠正率为9.5%。

三、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0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思路日趋明确,监督思想认识逐步统一,监督工作不断向规范化方向迈进,监督力度不断加强,获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有的单位和部门对监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仍然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认为办案是主要的,监督是次要的;警力不足,办案任务重,以致有的单位和部门忙于办案工作,搁置监督工作;少数检察干警存在“怕监督”的思想,害怕困难,怕因监督影响关系;监督方式单一,综合运用监督措施的能力不强。

二是跟踪监督有待进一步加强。2001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纠正的案件共117件,迄今为止只有48件有结果,占纠正案件的41%,尚有69件没有结果。再如我院于2002年提出抗诉的1件错误民事判决案件,至今也没有结果。

三是立法的上的缺陷,导致监督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因相关法律未作出明确细致的监督程序规定,致使一些立案监督案件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一些要求补充侦查案件公安机关不补充侦查,一些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判机关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等问题,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全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现有69件公安机关仍未办结,大多数民事行政抗诉案件都要拖上一年或更多时间才有判决结果。因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对拒绝监督的有效监督权,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得不到落实。

四、今后的主要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集中体现在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内容丰富、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它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备“既要有审查把关之术,又要有主动出击之能,既要能承受办案之累,又要能克服监督之难”的高素质监督能力,这就需要全市检察机关长期不懈地实践,共同努力探索,不断丰富完善。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我们将以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结合法律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监督权力行使的具体层面和行使权力的具体岗位,从规范监督行为入手,深入分析和研究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创造良好监督环境应把握的关系和解决的问题,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使法律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正确认识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牢固树立“监督工作无小事”的责任意识。

要通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用不监督就是失职的思想指导法律监督工作,使领导和干警彻底摈弃“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监督观念,充分认识到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必要手段,是促进司法文明的有力保障,进而树立起办案与监督并重、配合与制约共存的新时期法律监督理念,为推动监督工作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调查研究,规范监督行为,健全监督机制。

要把监督工作作为检察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改善监督环境、规范监督行为、建立监督业务管理机制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要结合法律监督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和各个环节,研究、完善、落实和执行好规范化监督机制,逐步完善检察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间的良性互动监督机制,使之覆盖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道监督环节,每一项具体监督工作,横联纵贯,严密统一,努力实现监督工作规范化、全程化目标,保证全市法律监督规范化建设健康发展。

(三)深化监督方式改革,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探索创新有效的监督方式。检察引导侦查监督工作要以提高案件质量为目标,以提高介入侦查工作能力、提高引导侦查的各种法律文书质量为突破口,加大改革力度,推动检察引导侦查工作向纵深发展。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大“四个延伸”的改革力度:一是要改革立案监督,使之向跟踪监督延伸,防止立而不侦或侦而不结,提高立案监督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二要改革审查逮捕工作,使之向执行监督延伸,防止执行不力妨碍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而可能引发的司法不公;三要改革存疑案件审查工作,使之向补查监督延伸,防止补查不到位造成审查批捕工作的被动;四要改革建议追捕工作,使之向补漏监督延伸,防止因追捕和补查不力,发生放纵犯罪的可能。要把审判监督作为深化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以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的难点为改革突破口,逐步完善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相结合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要以提出抗诉后的监督方式为改革重点,防止抗诉案件久拖不决,保护好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正确处理“三个关系”,创造良好监督环境。

一要继续加强与监督对象间的勾通工作,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协调作用,进一步处理妤与监督对象的横向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二要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切实完善内部监督业务管理机制,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各项内容和要求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和明确下来,形成用制度督促人、制约人、激励人的良好工作环境。三要加强市县两级检察院间的勾通工作,形成疑难、复杂、阻力大的监督案件汇报、备案、协调和跟踪指导的纵向合力工作氛围。

(五)强化监督能力建设,打造高素质的监督队伍。

要致力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牢牢抓住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这一主线,抓好三个方面的建设工作。一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办理监督案件的法理分析能力,把准确理解、执行、适用法律的要求贯穿到监督业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促使干警在实践中勤学习、勤思考,保障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二要加强监督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办理监督案件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要针对监督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的实际状况,加强监督业务培训,提高干警在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前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三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认真组织业务学习活动,积极为参加学历考试、晋升考试、司法统考以及报考研究生等方面的学习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激发干警学习自觉性,增强他们学有所成的信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的、正确的、与时俱进的监督思想观念,致力于监督能力的提高,着力加强监督工作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监督业务管理科学化建设,为促进我市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