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平齐受检察长刘来保委托所作的《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撤地设市以来,市人民检察院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较好地保证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司法公正。但是,也存在着监督工作不够全面,监督力度不够大,特别是跟踪监督不够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特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增强监督意识。依法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市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增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依法强化对侦查、审判活动的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二、突出重点,依法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要加强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退回补充侦查后自行消化处理等案件的监督,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严重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三、以加强抗诉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要依法运用抗诉手段,加大刑事审判监督力度。支持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抗诉工作,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支持抗诉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诉讼案件,如认为其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要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建议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通知》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结合涉法信访工作,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应提出或者提请抗诉。对于典型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市人民检察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要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重点规范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工作,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权和不起诉权的滥用。
六、进一步加强跟踪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审判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要实行逐件跟踪,做到件件有结果。对排斥监督或者经监督仍不纠正的,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近期内,要把市、县(区)两级人民检察院已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而侦查机关尚未立案和虽已立案但尚无结果以及向审判机关提出抗诉但尚无结果的案件作为跟踪监督的重点。
七、切实加强对县(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县(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力度,帮助县(区)人民检察院总结办案经验,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