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重要信访事项交办程序,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法律监督中的作用,依法维护来信、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有效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要信访事项包括下列三种类型: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交办,需报告处理结果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有具体批示意见,要求有关单位报告处理结果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有关程序列入的。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填写《重要信访呈报单》,提出办理建议,经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对办公室列入的重要信访事项,内容涉及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口联系工作范围的,应先征求专门、工作委员会意见,经办公室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要的信访事项,还应同时报送常委会主要领导阅示。
第四条 对应由“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办理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受理、监督的重要信访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上述相应机关、部门办理,承办单位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如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批示的,“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4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信访处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6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有关程序列入的重要信访事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6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统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在9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由于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不能在相应时间内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说明原因,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请示延期办结,经同意后可延长办理时间30日。
第五条 “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或县(区)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批示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经有关程序列入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后,应按《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公民信访处理函》的要求,10日内确定办理人员和结案时间,寄回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六条 如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处认为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处理结果需再行办理,或市人大常委会对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经审查没有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再行办理,办理时间为20日,办结后应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告处理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可发函、召开信访案件协调会或派人到办理单位督办,有关机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不按要求办理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追究。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办理交办重要信访事项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