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通知公告
更多...
关闭
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5年第28期(总第28期)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意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393

(2005年6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司法机关)的案件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司法案件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案件监督的重要性

加强对司法案件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增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法必依、严格依法办事的重大举措。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对司法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就必然会涉及到具体案件。因此,加强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对于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纠正错案,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案件监督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要尊重客观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2、不直接办理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不能超越人大常委会职权直接办理案件,具体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3、不超前监督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案件,必须是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而且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没有得到及时纠正的案件。对司法机关正在处于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案件,不能超前监督,以保证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但如果发现严重违反程序,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如不及时纠正就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也应及时介入。

4、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不能由常委会内部工作机构或个人作出决定,必须由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

三、司法案件监督的重点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申诉、控告、检举中需要监督的案件;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要求实施监督的重点案件;省人大常委会交办或县(区)人大常委会提请监督的案件。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下列案件进行重点督办: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司法机关互相推诿、群众求告无门、久拖不决的疑案;执法不公、枉法裁判的错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有违法、失职、渎职和不公正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重大后果的案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案件。

四、司法案件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司法案件监督职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司法案件监督的日常工作。对某一具体案件监督事项,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司法案件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领导下承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配合。

市人大常委会实施司法案件监督,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要求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要求司法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组织调查组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询问或者质询;制发《监督意见书》;作出监督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案件,包括初审、立案、审议、督促四个程序。

初审。由市人大常委会授权,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司法机关违法办案、执法不公的案件进行筛选,认为有必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的,可以采取查阅或调阅案卷、走访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

立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初审后的案件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是否应实施监督的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法制工作委员会提请研究的案件,可以作出如下处理:责成司法机关限期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提出监督建议或者意见;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司法案件监督事项,可以作出如下决定:责成司法机关限期报告案件办理情况;认为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认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严重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决定发出《监督意见书》;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督促。司法机关应当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案件的监督,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必须依法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到期不能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报告不当的,司法机关应予复查,并在两个月内报告复查结果。对市人大常委会就案件监督作出的决议、决定或《监督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要求变更或撤销。在没有作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前,决议、决定或《监督意见书》仍然有效。

司法机关所办理的监督案件,需要向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请示、汇报的,在请示、汇报中应当如实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对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复、答复、意见,应及时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

五、司法案件监督的责任追究

市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司法案件监督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按时限办理、报告办理结果或拒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监督意见书》;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报告;拒绝提供有关案件材料或调阅案卷;拒绝就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干扰、阻挠市人大常委会案件监督工作,袒护包庇执法违法人员;拒不纠正冤案、错案或执法过错,不追究造成冤案、错案或执法过错人员的责任;对申诉、控告、检举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市人大常委会对上述行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责令司法机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建议有关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ing:1.0��t ؼ�@� )上诉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不多。2002年至2004年三年间,二审开庭的共93件,其中刑事73件、民商事19件、行政1件。存在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要求不严,客观上战线长、人员少、交通条件差、经费保障不足。我院的二审案件都在基层、下去开庭多了,人力物力都难保障,现行的差旅费不足,下去越多,干警承担的费用就越多。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增强五个方面的执法能力的要求,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司法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司法水平,为昭通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

(一)强化法官及法院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我们将继续组织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用理论武装干警头脑,使干警牢牢掌握好政治方向,提高政治鉴别力。

(二)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我院将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到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培训,同时还要组织好基层普通法官的培训教育,逐步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

(三)加强业务工作指导,针对80%的法官和案件都在基层的实际,通过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加强对基层法官适用法律能力和制作裁判文书能力的指导,通过编制审判情况通报和改判案件评析,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另外采取请上来派下去的办法,面对面的讨论,达到相互学习、相互提高的目的。

(四)提高二审案件审判的开庭率,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处理方式,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审判工作管理,严格裁判文书的制作、打印、校对,减少和杜绝文书错误,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增强说理性,把争议的焦点,处理的结果,所依据的法律、判决的理由说清楚,讲明白,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

(六)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和各项纪律制度的落实,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增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在过去的几年里,我院认真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过去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不断完善的法治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进一步找准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做细一点,好一点,尽最大努力减少当事人的申诉。为昭通的社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努力。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