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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6年第33期(总第33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五年工作总结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阅读:905

2001年8月昭通撤地设市,成立了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五年来,法工委在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在分管副主任的指导和各委室的配合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对人大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计划,突出法工委的工作职责,切实认真地开展工作,努力为人代会、常委会、主任会议搞好工作服务,充分发挥法工委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省人大对口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和配合相关委室的工作。经过本委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于后。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机构,人员建设,不断适应人大法制工作要求。

法工委现有3名干部,其中有2名干部是新调入人大机关工作的,针对人大工作政策法律性强、程序规范、工作内容涉及面广的实际,为适应工作需要,履行好工作职责,必须努力提高本委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五年来,我们始终把学习放在第一位,把学习作为推动工作的前提,积极参加常委会党组中心学习组活动和机关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撰写学习体会文章,积极参加讨论发言,力求学有所获、学有所得,促进思想认识的提高,工作作风的转变。在政治理论方面,3名同志都参加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规定,学习了必读篇目,写出了自己的党性党风分析材料;从政治上、思想上加强了党性修养,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增强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的意识。在法律知识方面,重点对修改后的《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人大业务知识方面,通过外出培训和工作实践的学习,不断提高对人大工作基本理论,基本工作技能的认识。通过有组织的学习活动和工作实践锻炼,提高了3名同志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好地适应了人大法制工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工委的工作,2004年常委会为法工委任命了3名兼职委员,充实了法工委的工作力量。到目前为止,委员会共召开会议四次,讨论和决定了法工委的一些重大工作事项,提高了法工委的工作质量。为规范法工委的工作,常委会制定了法工委十一项工作职责,通过了对司法案件个案监督的授权决定,对“一府两院”开展规范执法责任制检查办法的决定,对司法案件监督的实施意见,2004年8月常委会在永善县召开了全市人大法制、信访工作会议,进一步促进了全市人大法制工作的开展,建立了法工委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联系办法。通过上述人员、机构的完善、制度的健全,使法工委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不断适应人大工作的要求。

(二)积极为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做好各项工作。

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的执法检查、视察,听取专题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五年来,由法工委直接牵头的执法检查共有2项,即2002年和2003年,开展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的执法检查。法工委在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前,拟出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对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参加具体的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结束后,写出执法检查的书面报告,报常委会和市委,推动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遵守和执行。2002年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签订了执法责任制,为了解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效果,常委会连续两年开展了对推执工作的检查,法工委积极为常委会开展的检查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了“一府两院”推执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法工委直接牵头的工作视察共有三项。即:2002年开展了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视察。为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法工委写出调研和视察的方案。在常委会开展视察前,法工委开展对“两院”工作情况的调查研究,分别向主任会议写出了《关于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作为视察中的参考材料。由于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周密,方法适当,对“两院”的视察取得了圆满成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视察结束后,法工委代常委会起草了市委的报告,有效地推动了“两院”的工作。2004年10月由法工委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以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形式,开展了对昭阳区城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视察。视察组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向昭阳区政府提出了十三条建议,法工委草拟了代表建议书,并跟踪督办了建议书的落实情况。

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及所属部门专题工作报告涉及法工委联系的部门共有10项。即: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报告》、《关于“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的报告》、《关于昭阳区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情况的工作报告》。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执行工作的情况报告》、《关于审判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专题工作方案报告》;听取市公安局《关于公安干警遵守和执法“五条禁令”的工作情况报告》,为了使常委会审议好这些报告,法工委在相关委室的配合下,会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供常委会审议报告时参考,并代常委会会议草拟了对报告的审议意见。会后并跟踪审议意见的落实。上述这些工作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2003年9月针对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昭阳区城区“两抢一盗”犯罪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昭阳区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情况的报告的决定。为审议好报告,法工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与昭阳区人大常委会的同志一道,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昭阳区四个办事处,派出所、街道居民委员会及城郊两个乡镇,区法院、区检察院进行了为期1 5天的调研,基本掌握了“两抢一盗”发案的原因、特点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写出调研报告发至常委会每位参会人员。为常委会审议好报告,作出审议意见提供了翔实的材料。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行了全面的整改,增加了公安第一线办案警力和经费,采取了有效的工作措施,遏制住了“两抢一盗”犯罪猖獗的势头,巩固了社会治安良好的局面,人民群众反映很好。

(三)积极开展对被任命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

为了加强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1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的决定》。为落实好《决定》要求,法工委一是按照对口联系的五个部门9名被任命人员,在每年年终向常委会写出的书面述职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后,书面反馈到本人。二是根据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开展对确定为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评议对象有调研工作。2003年6月和2004年11月常委会决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易清,市司法局局长王永槐的工作进行述职评议。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客观、全面地了解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法工委在相关委室的配合下,深入被评议对象的单位,召开动员会、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对被评议对象的履职情况作出了客观的评价,写出调研报告,为评议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常委会评议工作结束后,对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跟踪落实。通过评议活动,增强了被评议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思想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有效地促进了部门工作的开展。

(四)开展对司法案件的个案监督,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对司法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2001年8月以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法工委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决定,积极开展对司法案件的个案监督工作。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集体行使职权,事后监督,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在案件来源的收集上,主要采取一是参加信访接待、接受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二是上级领导机关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信件。对需要列入监督的案件进行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后,提交法工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进行调查研究,再向主任会议汇报。五年来,我们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了白再斌、王兮琳、张义才的申诉案件,有关部门对这三件申诉案件都进行了处理。另外,我们对五件申诉案件进行初查、调查审查。对其中三件弄清情况后,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对另外二件正在办理之中。在开展个案监督的同时,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十二件重要信访件进行跟踪督办,要求办理机关限期报告办理结果。通过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五)坚持对提请任命人员的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增强法律意识。

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是市人大常委会长期坚持的一项制度。法工委具体承担了此项经常性的工作。从试卷制作、考场监考、试卷评分,向主任会议报告。根据“一府两院”被任命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我们分别制作了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拟任命人员的试卷。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87名,全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和法律意识,推动了“四五”普法规划和“二五”依法治市规划的落实。

(六)积极为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服务。

市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会议六次,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法工委积极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一是代大会草拟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二是参与大会宣传组和秘书组的工作,积极组织和协调新闻机构,搞好对大会的新闻报道。努力做好大会筹备组交办的工作任务,确保会议的圆满成功。

(七)积极完成省人大对口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和配合有关委员会的工作。    

省人大法制委、内司委对口联系法工委的工作。五年来,按照省人大法制委的要求,我们组织完成对《监督法》草案、《行政许可法》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草案、《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修订、《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修订的征求意见工作,并按要求向省人大法制委报送了征求意见情况。配合省人大法制委来昭开展的《昭通渔洞水库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回头看”的调研。2003年和2004年配合省人大内司委来昭开展的《“四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云南省《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在常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与了对国企改革、重点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参与了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劳动法》、《统计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执法情况的检查活动,参与对办理代表建议的检查活动和全市“四五”普法和“二五”依法治市规划落实情况的检查验收工作。法工委作为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组长单位,组织召开了二次会议,研究部署了妇女儿童的维权工作。

回顾过去五年,法工委作为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按照每年常委会的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的主要体会,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法制工作的保证;必须保证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工作职责,才能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加强学习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人大法制工作政策法律强,工作内容广泛,具有专业性,没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胜任;三是深入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只有在调研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良好的工作效果;四是必须把依法办事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工作中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五是加强与机关各部门的团结协作,才能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塑造良好的机关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学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特别是对人大工作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习掌握不够,显得一般化。干部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离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二是对司法案件的个案监督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开展工作的环境和条件需进一步改善。三是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不够紧密,部门工作情况掌握不全面,涉及到公、检、法、司专业业务的最新法律政策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资料来源渠道不畅,掌握不够。四是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供的文稿在质量上还有待提高。五是在发挥兼职委员的作用上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六是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联系上还需要加强。

三、今后工作意见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把学习作为履好职的重要手段。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努力提高法工委全体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保证在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努力做好人大法制工作,积极推进我市构建和谐社会,平安昭通的建设。

(二)进一步发挥好法工委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积极作用。紧紧围绕常委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开展工作,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凡涉及到法工委的工作任务,提前思考,超前准备,把工作做细、做实,为常委会行使四权,履行好法工委的职能。

(三)把司法案件的个案监督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开展好,扩大案件线索来源渠道,认真审查把关,搞好调查研究,为主任会议提供质量较高的监督案件,推动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工作的进行。

(四)充分发挥法工委兼职委员的作用。坚持重大问题交由法工委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特别是涉及到司法案件的个案监督工作,多听取兼职委员的意见,发挥兼职委员专业特长的优势,推动人大对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开展,并充分听取兼职委员对人大法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进一步加强与对口联系部门的工作联系。认真执行好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通过文件资料交换,参与部门工作会议等形式,经常地深入到对口联系的工作部门,了解情况、熟悉政策法律的最新规定,以及加强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联系,为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职责,做好各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