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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1年第3期(总第3期)

关于《关于召开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关于设立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8 阅读:469

——2001年12月27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次会议联组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文德华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12月26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关于设立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和《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草案))》。今天上午,常委会主任会议就此“三个草案”是否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问题,进行了讨论。综合分组审议和主任会议讨论的情况,均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各位委员在肯定上述“三个草案”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现根据大家的意见将修改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关于召开市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中会议时间问题,有的委员提出:鉴于市委主要领导和部份市人大代表要出席即将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议将会议时间提前到2002年2月24日召开,在修改时采纳了委员的意见。

    关于设立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中,有的委员认为“经昭通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一句,表述不够准确,在修改时采纳了这条意见,删除了这句话。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草案)中,

对“活动的组织”的第一条,有的委员提出,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市人大代表可以持证开展活动,在修改时采纳委员的意见,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代表一般以小组开展活动”一句之后加上,“也可由代表个人持证开展活动”;对“活动的要求”的第一条,有的委员提出,应改为“市人大代表小组每年活动一至二次”,鉴于昭通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正常开展,建议此条不再作修改,下半年的代表小组活动可与代表视察活动统筹安排;对“活动的要求”的第六条,有的委员提出,评比表彰活动应每年开展一次,在修改时大家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活动比较符合昭通实际;有的委员提出代表活动制度(试行)(草案)通过后,应印发到市人大代表,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意见合理,应予以采纳。此外,常委会将根据今后活动制度试行的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不断充实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