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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制度(试行)2001年12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8 阅读:399

   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最基本最重要的,就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依法行使职权。同时,人大代表还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积极开展代表活动。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活动的组织

    1、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一般以小组开展活动,也可由代表个人持证开展活动。

    2、各县(区)、昭通军分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由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昭通军分区负责组织活动。

    3、市人大代表的编组,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昭通军分区根据代表多少和便于组织活动进行编组,代表多的县(区),每组的代表人数不得少于15人。

    4、各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副组长1—2名,联络员1名,负责各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活动的内容

    1、组织代表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提高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2、采取工作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方式,了解各项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协助“一府两院”推行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4、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提出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

    6、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和争当优秀代表活动。

    三、活动的目的

    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其主要目的是:

    1、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时提出议案、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作准备。

    2、监督法律法规在本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落实。

    3、了解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检两院的工作情况,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

    4、便于向市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市政府工作提出建议,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5、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6、有利于原选举单位了解由其选出的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质量和水平。

    四、活动的要求

    1、市人大代表小组每半年至少活动一次。

    2、代表小组的活动要做到有计划、有准备、目的明确、主题突出,活动要有记录,每次代表小组活动后,要认真进行总结,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活动情况进行整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及时推广先进典型。

    3、代表小组的活动,应在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活动后应及时反馈活动情况。

    4、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内容应明确具体。

    5、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自觉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逐步推行市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的制度。

    6、市人大常委会每两年组织一次评比表彰活动,表彰先进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评选条件和表彰办法另行规定)。

    7、代表活动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代表参加活动的时间和其他有关的物质需要,由代表所在单位给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