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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4年第17期(总第17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的试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阅读:378

(2003年12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加强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切实保证代表建议落到实处,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加强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代表建议的征集、接收、转办和督办等综合、协调工作。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促进代表建议的落实。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代表所提建议的情况,每年从那些议案转为建议处理的、多次提为建议未能解决的或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建议,加强督办。

四、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代表建议必须高度重视,落实领导责任,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办理落实。凡能解决又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作出规划,并按照规划逐步解决;凡因受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对建议办理要坚持先面商后答复,并按法定时限答复代表,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结率和代表满意率。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属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共同办理。

六、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有关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检查和评议,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开展

七、在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会议,对全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督促代表建议全面落实。

八、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涉及全局、影响较大的代表建议,要听取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确定,可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公开建议内容、公开办复过程、公开办理结果的方式,加强代表建议办理的舆论监督。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进行询问。

九、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向代表印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代表对办理建议的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加强与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检查和指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十一、对代表认为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切实加强督办。

十二、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负责任、相互推诿、办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承办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提建议的代表进行无理指责甚至打击报复的,要严萧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