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作用的有效形式,是对组织代表集中视察的补充。为了便于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充分行使职权,体察民情,代表民意,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昭通市人大代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的主要内容是: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落实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特证视察的形式。代表持证视察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视察可以个人单独进行,也可以若千名代表相约联合进行,或以代表小组的形式;可以自行联系视察单位,也可以委托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联系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被视察的单位,也可以直接前往视察;可以约见被视察单位负责人听取情况介绍,也可以实地现场察看。如有必要,也可以事先约请有关主管部门一起陪同视察。但代表在视察司法机关时,不得干扰司法程序。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它保密机关时,事先应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县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同相关部门联系,并征得同意,方可进行。
三、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采取就地、就近开展视察活动。视察的具体内容、对象、方式、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市人大代表的视察,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只能就所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而不能直接处理问题。代表持证视察时,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视察后,一般应撰写视察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直接向被视察单位反馈,或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向被视察的单位反馈。
四、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必须行为规范。视察时,应以宪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为准则,了解和掌握与视察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公正公平,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视察单位的馈赠、宴请,或参加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
五、市人大代表在持证视察时,被视察的单位应热情接待,如实反映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认真回答代表的询问,为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提供服务,不得推诿、阻碍、搪塞。对人大代表视察时,当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被视察单位应予重视,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进行办理。对代表在视察后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应当在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同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
六、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时,所在单位应极积支持,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及其它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持证视察,根据实际情况可从本级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昭通市、县(区)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单位应积极支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八、市人大代表持证视察受法律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履职。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九、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是代表履行职务的身份证明,持证使用期限与代表任期相同。
十、本办法由昭通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