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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4年第17期(总第17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试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阅读:416

(2003年12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人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向代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作用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通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重要活动。

(三)了解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情况。

(四)了解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看法及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了解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单位提供的条件和服

务以及代表的学习、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二、联系的主要方式

(一) 以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的意见。

(二 ) 以信函、电话等方式联系代表。

(三)建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定于每月 15 日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人大代表日。

三、联系工作的要求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代表小组的联系,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指导和帮助代表小组开展代表工作,并联系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常委会组成人员原则上应联系、走访完所分工联系的人大代表。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主动联系所分工联系的代表,并要积极创造条件联系其他代表,每年要向常委会书面汇报联系代表的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中,要注意倾听代表意见和建议,联系结束后将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回复代表。重要情况和意见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四)对代表的来信来电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由该组成人员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委(室) 进行督促和检查,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