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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6 阅读:371

—— 2003年12月29日在昭通市第一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真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工作安排,受杨为栋院长委托,我代表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执行工作,请予审议:

一、我市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9) 11号文件《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和省委(2001) 10号文件以及中纪委、监察部(1999 ) 17号文件和省纪委(2000)10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法院的部署,开展了解决“执行难”大会战。全市法院执行干警牢固树立局意识、全局观念、锐意改革、知难而进、克服各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执行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一是花大力气遏制执行积案逐年上升的势头,为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执行工作体制的改革和措施的完善迈出新的步伐,为执行工作的发展闯出一条新路子。

200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执行案件2687件(其中旧存145件),执行标的16732万元,执结2448件,执结标的为12122万元,执结率为91.1%。其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执行案件85件(含旧存5件),执行标的11106万元,执结76件,执结标的为8946万元,执结率为89.4 %。

 2003年l—12月(截止2003年12月20日止)全市两级法院共收执行案件2339件(含旧存313件),执行标的9561万元,执结2028件,执结标的为5824万元,执结率为86.7%。其中,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执行案伴150件(含旧存9件),执行标的6258万元,执结128件,执结标的为3009万元,执结率为85 %。

    二、执行工作的基本做法

回顾过去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从以下几个方面汇报。

(一)院领导重视。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执行工作冲破旧的执行体制与模式,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执行工作的方式方法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和完善,使执行工作改革呈现出新的局面。首先,我市法院去年齐成了对执行机构的改

革,全市十一个基层法院和中院都设立了执行局;其次,打破了以往上下级法院执行部门互不隶属、执行力量分散、执行行动不统一、执行效果不理想的格局,建立了在本市辖区内执行工作的垂直领导关系,改监督关系为领导关系,改审级关系为行政关系,从而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有力保障。这一做法在今年六月二十八日对昭阳区环城西路的高礼昆、赖德昌等拒不搬迁的“钉子户”系列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示。虽然案件的执行主体是昭阳区法院,但从执行方案的设计,到警力和车辆的调配以及与相邻兄弟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等机关的协调,无不体现了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全体参战干警受到了市委、政府的赞扬。

(二)进一步规范了执行工作。全市法院统一实行了立执分离,即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受理和收费,执行由执行局统一执行,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标准。在运行中对执行期限与流程管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核实及案件的执行、暂缓、中止与终结、执行监普以及执行纪律等作出了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并确立了执行回告制度、被执行人公告制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制度。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对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从仪表、形象、言谈举止到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作出了严格规定。

(三)探索执行工作新举措。执行工作有自己的特点,全体执行干警边工作、边摸索、边总结,通过近年来的积累,逐步形

成一套适合本市案件执行的方法。在执行工作中具体的做法是:

第一、对涉及执行困难企业的案件,树立大局意识,维护社会稳定。在此类案件中,尤以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的一系列案件最为突出。这一类案件的债权大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正式确立之前或是双轨制时代形成的,而且债务人又多是供销社、农资公司等计划经济时代的市场主力军,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供销社、农资公司等企业由于种种客观情况,逐步开始掉队,形成了越来越沉重的包袱,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是不堪负重,法院执行这类案件面临的是被执行人债务巨大。对这一类案件,我们在执行时采取了以执行和解为主要方式,一方面依法发出各种法律文书,采取一定的措施(软查封)避免造成新的财产流失,避免形成新的执行困难;另一方面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花大力气积极促进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为企业改制以及相应的企业职工安置等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也减去了债务人因诉讼而形成的新的经济负担。两年来,共和解执行标的一亿一千万元。

第二、主动汇报,协调各方力量支持配合执行工作,使执行工作进入良胜循环状态。对市委、人大催办、督办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及时汇报,对执行难度较大,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积极向党委汇报,同时协调各方力量的支持配合。

执行工作如果单靠法院现有的警力、物力,是难以正常开展

的,法院的执行工作,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求得广大群众的大力支持,求得权利人的理解。近年来,除加大执行力度外,还不断扩大宣传,分别利用广播、电视、简报以及口头宣传等方式进行执行宣传,使法院的执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那些暴力杭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通过宣传,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许多群众主动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一些机关、部门也积极配合,协助法院及时、快速办理执行案件。通过努力,从总体上讲,两年来,执行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取得了一定成绩。

第三、执行案件在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均按照法律程序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填写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作的 《 被执行人资产申报表 》 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核实登记,并根据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对拒不申报财产状况的,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处理,同时,对其现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尽量避免人民法院在实质上采用强制执行措施。

第四、根据执行面广、面宽,而经济薄弱的实际,对农村执行案件,适时执行。

第五、在执行中,无财产和现金可供执行的,充分使用债权凭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在执行中,严格依法定程序操作,杜绝随意性,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相对就小一些。执行局要求全体人员在适用法律、法规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做到用准、用好、用足执行强制措施。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而义务人逃避债务、不自觉展行时,应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变卖、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以敦促义务人履行或强制执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第六、对部分被执行人为本市或本省以外的案件,有针对性、有选择比的进行异地执行。现在的执行工作按照上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对部分被执行人为本市或本省以外的案件,主要采取通过上级法院依法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但委托执行的案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案件执行一般不能执行兑现。鉴于这些情况,根据规定,对有利于执行的,经省高院批准,可以异地执行。去年和今年,中院执行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分析和院领导的支持下,经省高院批准,先后到重庆、红河、曲靖各执行了五件标的较大、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强的案件,案件的总标的四百六十五万元。在当地人民法院的协助下,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履行的办法,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的保护。

第七、积极规范执行程序,做到了执行公开。从去年开始,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我们及时对执行工作中的评估、拍卖机构依法进行了报批审查,上级人民法院已经批准昭通市天成拍卖有限公司、昭通市冠鸿拍卖有限公司为我市两级洗院执行工作的指定拍卖机构,并按照省人大颁布实施的 《 价格认证条例 》, 将执行标的物的评估依法交由昭通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样,法院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开性,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的保护,执行工作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此外,在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时,我们还确立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线索提供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后,该采取措施就采取,查证不是事实的,亦将查证情况回复申请执行人,从而在总体上做到了执行公开。

第八、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难,在“执行难”案件上,为基层法院排忧解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今年以来“执行难”案件,涉及人或部门,都有其原因。为了支持基层法院的工作,今年以来,中院执行局共提级执行了四件基层人民法院难以执行的案件,并圆满执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执行工作在认真践行“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前提下,将亲民、便民、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把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

三、执行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执行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难点和问题,困扰着执行人员,使执行工作受到制约,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 由于经济落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在客观上造成了无法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有的已经被依法执行死刑,有的已被送监狱服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亲属又不愿意配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迫得较紧,对执行人员的解释多数又听不进去,拒绝申请领取债权凭证,直接导致法院不能结案。

此外,存在有少部份案件的审判与执行脱节的问题。审执分离是从程序上、从权力制衡上保证案件的公正。但是,因此造成了审判与执行工作联系不够紧密,存在着一定的脱节现象,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硬要判决附加赔偿,导致当事人缠诉不休;本应诉讼保全的,不予诉讼保全,致使应执行的财产被转移或毁损,无法执行。

(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一定范围内,行政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还有一定市场。

(三)个体行为妨碍。民众的法治、道德观念淡漠,使被执行人难找,协助执行人员难求,被执行财产难寻,一些被执行人隐藏财产,严重妨碍执行,有的被执行人甚至“组织”群众公开对抗,增加执行人员的人身风险。两年来,全市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被暴力抗法人员打伤的就有十余人。

    (四 ) 执行的机构、人员和装备与执行任务明显不相适应。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缺乏实际性的领导,上级法院号召多,发文多,但具体到基层法院指导工作少、了解工作少。二是人少任务重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虽然两级法院党组对执行工作非常重视,全市共配备执行干警 88 人,但由于机构改革后人员普遍缺编和进人难,难于适应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执行效率难予进入良性状态,执行成本过高。

由于经济落后这一决定因素,在执行被执行人为困难企业的案件时,如果不考虑多方原因不顾一切,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这些财产,众多职工就会丧失唯一的生活来源,甚至无栖身之地,随之也就会激化矛盾,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于是采取的办法就是先做工作,尽量走执行和解的路子,一而再,再而三,导致办案经费投入过高,与正常的办案相比,执行案件的工作成本难以减负。

    (六)今年以来,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都遇到了一个新的大难题——企业改制,此类案件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较多。

企业改制是当前的大趋势和基本政策,这无庸讳言。但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就遇到了些进退两难的情况,例如:盐津县农行申请执行盐津县普洱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 172万元。我们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是:第一次向盐津县普洱供销社依法发出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告知该社可以找债权人自行执行和解,最好不要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路;第二次是了解执行和解的进展情况,普洱供销社称未进行和解,且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为支持企业改制,我们决定暂时不对该社已经抵押的财产进行查封,告知既然不好直接与债权人和解,可以通过盐津县供销联社、盐津县人民政府去和谈,先把进入了执行程序的债务了结,否则不利于企业改制;而第三次去时普洱供销社已经将用于向盐津县农行抵押贷款约的、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房产处理了两处,获款70万元左右,并已经用于安置职工。一方面,被执行人正在按照政策进行改制,人民法院从大局出发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另一方面债权人对法院不依不饶,且被执行人又擅自变卖已经被抵押的财产、甚至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的财产,这对执行工作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与维护支持企业改制保稳定在具体工作中,遇到被执行人不配合的,则实为两难。

四、“执行难”的分析与对策

(一)金融单位违反信贷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发放贷款,或者重复抵押贷款;在交易活动中轻信他人、风险意识差,不严格审查贷款人的资信情况便予以贷款,致使诉讼后贷款人资不抵债,法院难予执行。

(二)有的地方政府在履行经济管理职能时不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操作,或盲目投资上项目,或指令借贷、担保,甚至由政府出面提供担保等,进一步增加法院的执行难度。

(三)一些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差,特别是部分国有困难企业和少数贫困地区的农村群众,其自身还需要扶贫,哪有财产可供执行。如强制执行肯定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导致社会不稳定;而不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处于“执行不能,执行不忍”的两难境地。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无诚信可言,千方百计隐藏、转移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有的利用地方、部门、行业保护

主义,干扰和阻碍案件的执行。

(四)少数案件审判质量不高,生效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责任划分、适用法律上有误,且说理不够充分,群众有意见。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大,这类案件虽少,但对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较大。

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对策:

第一、实施执行审计制度,进一步力克“执行难”。

    过去,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法院主要将寻找财产的义务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社会发布“悬赏广告”。由于没有找到问题的结症,收效并不明显。近来外地一些法院尝试对部分债务人实行执行审计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对我们的执行工作来讲,完全可以借鉴。

第二、更新执行穷尽观念。

    债权通过强制执行不能得到实现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我国当前商业信用水准较低、交易风险较大的社会背景下,更是如此。执行穷尽观念正是为了应对这一现实问题而提出的思路。所谓执行穷尽,是指法院依据债权人请求实现的特定内容,采用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均不能使案件得以有效执行,而债权人也不能提供能够证明尚有执行可能的依据,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当然,执行穷尽不能成为法院规避法定执行职责的借口。必须以执行机构是否尽到全部职责为条件。对执行不能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滥用此权力的,必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转变执行观念,增加当事人主义色彩。

我国现有的执行程序忽视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今后应当强化执行当事人的申请权、处分权、异议权、抵销权、撤销权,等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执行风险观念,使他们在民商事活动中不但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而且要有防范风险的能力。当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公力手段不能化解当事人风险时,不能将民商事交易的风险转嫁给法院,将执行机构作为执行不能的被告。

第四建立执行分权运行的执行机制,规范执行程序。在执行权运行的机制方面,采取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实施的运行机制,在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判庭和执行处、综合处三个部门。

执行裁判权由执行裁判庭的执行法官行使,具体包括: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作出裁定或发出指令,要求对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审查案外人和第三人异议,对案外人异议要实行公开听证;裁定变更及追加当事人;对委托、评估、拍卖和执行分配争认进行裁定;合议执行案件的中止、暂缓及其它执行案件的期限及执行回告;审查对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中请等。执行实施权则由执行处的执行员行使;综合处负责对下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协助局长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第五、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高配的问题,由于没有统一的文件依据,一些基层法院屡次努力未果,使重视执行工作这一工作思路至少在形式上未能体现。

五、今后执行工作的思路和安排

对明年乃至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有如下安排;

(一)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向政府通报执行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努力为执行工作争取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解决经费不足、装备差、人员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增加对执行工作的投入。切实改善车辆、警械、通讯工具执行装备,以达到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目标,为解决“执行难“奠定坚实的基础 。

(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司法为民的原则,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对推进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改革所具有的重要内涵。从自身做起,在执行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以此为着眼点,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一定坚持依法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积极探索,尝试执行新方式,转变执行观念,在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注意拓宽执行思路,灵活运用执行技巧,提高执行效果。

(三 ) 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树立司法权威。

(四)对被执行人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制裁。执行工作的对象主要是群众,要加强执行工作中的说理性,就要宣传法制、讲清道理、消除对立、争取配合。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在当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应果断采取查封、扣押、变卖、划拨、拍卖等强制措施,以敦促义务人履行或强制执行,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同时还要强调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树立权利人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增加权利人的风险意识,否则,执行机构只要执行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就成为“被告”,就要受到“法院打法律白条”,“空调白判”的社会指责,被迫承担起本应是债务人的责任,不堪重负。

(五)强化领导和内部监督,责任到人,规范执行。只有加强领导和内部监督,责任到人,依法办案,严格管理,才能规范执行。要逐步建立内部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中院执行局的领导作用,协调处理好各县 (区)的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伴,落实到人,做到执行案件件件有人管,事事有人问。各个环节做到了有章可循,行为规范。

(六)正确处理好加大执行力度与依法执行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对金融单位、国有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加大力度,坚决执行,以维护经济秩序,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

(七)建立执行特邀监督员制度,即在同级人大、政协部门聘请部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我院的执行特邀监督员,在我院执行某些影响大或者较为复杂的案件,即请执行特邀监督员到场监普执行,一是监督法院执行的执法行为,二是在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及时给法院执行予以帮助。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中央关于解央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决定,为我们指明了进一步前进的方向,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乘胜前进,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大决策。真抓实干,树立信心,制定措施,排除干扰,努力开创执行工作新局面,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