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以下简称 《工会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在新形势下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于 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4月30日对全市各级各部门遵守和执行《工会法》的情况进行全面的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还对部分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抽查。这次执法检查活动,由于准备充分、组织严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参加执法检查的部分市一届人大代表认真负责,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对全市各级各部门遵守和执行《工会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的决定后,常委会办公室于2002年 12月20日以昭人办通〔2002〕30号文件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昭单位发出了关于开展对《工会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就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目的、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检查内容以及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整个执法检查活动采取了市、县(区)两级人大联动,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以组织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和工会费上解等情况为重点内容。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通知精神,分别对《工会法》在本县(区)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也按通知要求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总结。在此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由罗惠安、连卫民副主任分别担任组长,部分市一届人大代表参加的两个执法检查组,采用听取汇报、反馈意见的方式对市直部分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了抽查。被抽查单位作了认真的、实事求是的汇报,检查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这些单位在实施 《工会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及今后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市各级各部门对《工会法》的遵守和执行是比较好的,各级工会特别是撤地设市后选举产生的昭通市总工会第一届委员会在市委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了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工会各项工作有了新突破。
二、《工会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
(一)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情况。基层工会组织是工会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支持下,市、县(区)两级总工会以《工会法》为依据,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工作的领导,按照哪里有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组织的要求,积极帮助和指导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照《中国工会章程》 建立健全工会基层组织。一是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都基本上建立了工会基层委员会或联合工会及工会小组,建立了女职工委员会或设立女工委员。如鲁甸县电力公司除健全工会委员会外,还在各所、站分别建立了工会小组;威信县应建基层工会119个,都已全部建立,其中11个乡(镇)都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84 个村民委员会也将个体工商户和外商投资者组织起来,建立了工会小组,基本上形成了县、乡、村“三点一线”的工会组织网络。侨通公司成立后,相继建立了工会和女职工组织,对工会组织在合资企业中如何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并在探索中不断规范、完善工会工作和组织建设;二是通过民主选举依法产生了一支热爱工会工作,热心为职工群众办事的工会干部队伍。如绥江县各级工会组织健全、班子配齐并相对稳定,由于各级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工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好,积极钻研业务,工作能力强,职工群众信赖,依法开展工会各项工作,为全县的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是工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新修改后的《工会法》和《云南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为工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依法开展工会工作的氛围逐步形成。如昭通师专在“三校(原昭通师专、昭通教育学院和昭通师范学校)合并后,及时召开了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工会领导班子,配备了专职工会干部,为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四是新建企业的建会工作成效显著。市、县(区)两级总工会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群众基础为建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新建企业的建会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力争新建一个企业就建立一个工会组织,并在建会工作中针对企业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如永善、巧家、威信、绥江、彝良、水富等县的新建企业的建会率均达到了100% ,做到了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截止2002年11月底,全市基层工会组织达1032个,会员83959人。其中:各县(区)及其以下工会组织919个,会员74556人;市直基层工会组织(不含产业)113个,会员9403人。2002年,在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创建活动中,全市有6个基层工会荣获省级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情况。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重要职责,在维护人民群众总体利益的同时,各级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一是积极承担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责任,组织力量对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形成了良好的帮困机制。努力争取政府和省总工会的支持,筹措资金,利用各种重大节日对困难职工进行走访慰问,开展“送温暖”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以“应保尽保”为目标,认真落实“两个确保”和“一个低保”,即: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工会组织维权工作的重点。目前,全市已有26893名特困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低保”,很大部分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二是努力推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充分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在企业和职工中树立生产注意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思想,普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常识,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的参与职能。
(三)民主管理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促进企业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厂务、政务公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贯彻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体现。从这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市绝大部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均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参与对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审议,充分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增强了主人翁意识,提高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如昭通师专、市医院等事业单位就改革方案、发展计划、职工福利、奖惩等重大事项均提交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保证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在推进厂务、政务公开的工作中,各级工会组织加大了宣传和工作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公开的程序和内容,加强了指导、督促、检查,确保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的落实。目前已有95%的国有企业,89.5%的集体企业和88%的乡镇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
(四)工会费上解情况。
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和组织各种活动的基本保证。市总工会在近年的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宣传,加强领导,协调各方关系,加大收缴力度,将工会经费的收缴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各县(区)工会目标责任考核,确保了省总工会下达的上解考核指标的完成。目前,大部分县(区)总工会和市直基层工会依法收缴上解工会经费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积极性、主动性明显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工会法》未能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
(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工作在机制、方法和内容上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工会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基层工会干部多数都是兼职人员,投入工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对工会基本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我市工会费的提取、划拨和上解长期以来都未能依法按比例足额完成。造成这种状况有我市属贫困地区、困难企业多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是部分单位对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认识不到位和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不够等。由于收缴难度大,收缴率低,不但影响了省总工会下达的上解任务的完成,而且严重制约了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对工会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一些基层工会工作有创新,活动有特点,但由于未能很好的总结,致使这些先进的经验没有得到及时推广。
四、工作建议
(一)要继续加大对《工会法》的宣传力度,把贯彻《工会法》 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确保《工会法》得到认真的遵守和执行。
(二)各级总工会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会组织的领导,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基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帮助和指导好基层工会开展各项工作。
(三)要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制度,从内容、形式和方法上进一步规范厂务、政务公开等各项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断创新观念和工作机制,以适应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要求,更好地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职能。
(五)随着我国经济成份和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及开展工会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切实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有工会组织。
(六)建议将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按比例统一由各级财政直接划拨给同级总工会,以利于各级总工会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各项工作。
此报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工会法》
执法检查组
200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