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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03年第11期(总第11期)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名或提请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任命人员必须由提名或提请单位说明其遵守和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情况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1 阅读:432

(2003年2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切实搞好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03年起对提名或提请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任命人员必须由提名或提请单位说明其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对违反或因执行不力造成人口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不得提名或提请选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