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7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为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切实搞好我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从2003年起对提名或提请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任命人员必须由提名或提请单位说明其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情况,对违反或因执行不力造成人口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不得提名或提请选举、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