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26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 彭明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城建环资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 《 云南省昭通市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办法》 (草案)(以下简称保护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城建环资工委对保护办法草案审查后认为:渔洞水库是集农业灌溉、城市供水、防洪、发电等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大(二)型水利工程;随着昭通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渔洞水库的水资源作为城市的生产、生活用水显得尤为重要,为使渔洞水库水资源不受污染,使市民饮用上清洁、卫生、安全的优质水。因此,制定一个比较规范的保护办法十分必要。
二、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的保护办法草案是在 2002年2月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办理。根据主席团的安排,我委于 2002 年 3 月 28 日交由市人民政府办理。并纳入我委 2002 年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经常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办理,以便在下次代表会上给代表有个满意的答复。
三、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责成市水利局和渔洞水库管理局于 4 月上旬抽调工作人员组成保护办法草案起草小组对渔洞水库径流区的环境现状进行调查,开展保护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分别于 2002 年 6 月 1 日、 2002 年 6 月 13 日、 7 月 17 日召开有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农工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昭通水文分局、渔洞水库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会议,征求修改意见,几易其稿并形成现在的保护办法草案。经 2003 年 2 月 2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7 次常务会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城建环资工委通过认真审查认为,保护办法草案基本成熟,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渔洞水库水资源保护的实际,条文表述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议本次常委会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