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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30 阅读:403

——2002年10月29日在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廖文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依照《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二)项,即:“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可以听取汇报,查阅案卷,进行调查,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者意见”。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设立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为了有利于开展对司法案件的监督工作,根据《规定》,我们拟定了这个《决定(草案)》稿,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