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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的决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30 阅读:419

2002年10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第四条(二)项之规定,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