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30日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昭通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根据 《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第四条(二)项之规定,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司法案件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