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1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规定,2014年9月1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主任会议决定许可对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高荣进行刑事审判。经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