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接《关于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组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通知》(昭人通〔2014〕45号)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分析报告和审议意见指出的问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现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文物保护职能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主任,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市文物保护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重大问题。市政府于2014年9月出台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昭政发〔2014〕49号),明确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体职责,将文物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细化和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采取措施,狠抓落实,进一步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文物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的目的、意义、内容,提高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组织文化主管部门机关干部职工和基层相关单位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履职能力。以“5·18”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等活动为载体,通过开展资源图片展、普查成果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知晓率。市、县区博物馆、纪念馆充分利用免费开放平台,举办文物知识专题讲座,开展文物交流活动,组织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小学生现场参观,切实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拓宽文物保障经费渠道
各级政府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从2015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完善市级文物“四有”工作、申报评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田野调查及相关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各县区也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合理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强化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储备,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相关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保护项目资金支持。2014年向省文物局申报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项目,争取到拖姑清真寺、铁炉红军标语、观斗山石雕群、楼坝古渡等文物维修项目4个,资金410万元。争取到省文化厅2014年度市博物馆免费开放奖励经费90万元。积极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建立文物保护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四、突出重点工作,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各项工作
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一是突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加强对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求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规划部门必须事先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规划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各部门编制的开发建设规划要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二是突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本着“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推进经济建设与加强文物保护的关系。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做好考古调查和勘探工作、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获得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方予立项。文物保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原址保护、异地迁移、拆除保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做好文物抢救性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安全。三是突出旅游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凡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必须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审核工作。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要求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科学评估文物资源状况和游客流量,合理确定文物旅游景区的游客承载标准,确保文物安全。建立文物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警机制、巡视检查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定期组织评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状况,促进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四是突出田野文物保护。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四有”工作,划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聘请专人进行看护管理。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登记公布,挂牌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对“三普”之后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普查登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对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文物,进行集中保护;对宗教活动场所和辟为参观游览的文物古建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定期巡查检查;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将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五是突出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各级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文博系统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切实消除文物安全隐患。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进行定期执法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安全。六是突出社会文物流通监管。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侦破涉及文物犯罪的案件;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在结案之后应及时无偿地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管理;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防止文物流失和破坏,共同维护好社会文物流通管理秩序。七是突出文物征集工作。市、县区通过无偿征调、鼓励捐赠、罚没移交、借展收藏、市场收购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对充分反应昭通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珍贵历史文物进行广泛征集。
五、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深化文物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工作关系,建立健全各级文物保护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文物保护、收藏、展示、研究等相关工作。督促相关县组建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所;督促相关县区配齐、配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切实履行起对本乡镇(办事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综合职能。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看护员、文物保护志愿者等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组织,发挥他们在文物保护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文博人才队伍培训工作,打造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博人才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及急需专业人才,以适应文物管理和业务研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