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至22日,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卫所作的《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昭通历史文化悠久,有光辉的革命历史,产生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近年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注重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制,开展文物普查,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积极探索,努力解决文物保护难题,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文物保护意识有待加强;经普查记载的文物在全省所占比重不大,与我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不符;财政投入不足,文物保护经费紧缺;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滞后,文物申报、管理重视不够;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全社会对加强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投入力度,切实将市、县级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文物抢救、维修、保护、管理必需的经费。多措并举, 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项目资金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进一步加大文物普查力度,切实做好与昭通文化传承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文物的认定、申报、公布和保护工作。按有关要求,落实文物保护“四有”工作。
四、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深入挖掘文物的内涵价值,把文物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有机结合起来。
五、进一步加强文物管理。逐步改善文物保护条件,建立统一完善的文物保护、申报、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开发规划管理制度,并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六、建立健全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健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制度,逐步提高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