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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4年第15期(总第87期)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8 阅读:302

——2014年6月25日在昭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华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努力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了以常委会副主任张华贵为组长,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于2014年5月对我市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执法检查组深入镇雄县、盐津县及其乡镇、村,采取听、查、看、访、座谈等方式,围绕宣传普及《条例》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情况;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情况;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贯彻实施《条例》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施行《条例》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了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副县(区)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市、县(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各乡(镇)气象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工作,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二)加强了《条例》宣传。自《条例》2010年1月20日颁布,2010年4月1日施行以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利用世界气象日、防灾减灾日、科普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日,采取发放《条例》单行本,《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手册,制作防雷安全展板、电视防雷安全节目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条例》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学习宣传活动,逐步增强了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在规范全市气象工作、提升气象服务能力、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效益、保障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一是初步建成了布局合理连续可靠稳定运行的监测系统。截止2013年底,全市已建成10个国家级自动气象站、187个区域自动气象站、21个专业服务自动气象站、1个机场气象观测站、1部新一代天气雷达、1个土壤水分观测站、1个闪电定位仪观测站。二是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市气象局抓住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落实资金,投资743万元建设了143个乡镇LED预警终端及语音大喇叭、40套气象灾害预警语音终端,1421块气象预警服务电子显示屏。投资590万元建设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包括移动气象台和移动雷达两大部分。投资 1087.4万元,建成了38个标准化增雨防雹作业点。

(四)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和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能力进一步提高。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细化防雷设施安装要求,将防雷减灾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成立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昭通市防雷减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升防雷减灾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截至2013年,全市共有83个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目前完成了38个作业点的标准化改造,作业点基础设施有了一定改善。仅2013年就开展人工增雨抗旱作业209点次、用弹852发,人工防雹作业1061点次、用弹31914发,影响区降水量增加了20%~30%,有效缓解了旱情和减轻了冰雹灾害造成的损失,市气象局按照云南省人工影响天气效益评估办法测算,所产生的效益为3.2亿元。

(五)气象社会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市气象局积极推进气象社会管理工作,社会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目前市气象局已成为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昭通机场建设迁建领导小组等18个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市、县(区)气象局均入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办理气象行政审批。2013年全市共办理247件,办结率为100%。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差。我市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危害大的地区,无灾不成年,防御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例》宣传不够,灾害防御知识普及有限,广大城乡群众对气象灾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了解不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差。

(二)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弱。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点多面广,战线长,气象设施简陋,气象信息覆盖面不广,气象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整个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还比较弱。

(三)防雷减灾社会管理水平低。按照《条例》规定,不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根据级别、类别采取防雷措施,实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投入使用),但有的没有按要求实施防雷设计,有的未纳入审批,有的未按要求安装防雷设施,有的未按职能权限开展防雷检测,安全隐患大,防雷减灾社会管理缺少有效的机制和办法。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压力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是气象灾害防御的基础,是气象信息是否准确的关键。随着城镇化建设及交通道路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扩展,使县、乡气象站点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气象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

(五)规划滞后,投入不足。市、县(区)人民政府尚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未按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资金保障。

三、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学习宣传,努力增强法律意识和防御意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深入学习,努力提高深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社会宣传,努力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重要保障。市人民政府要更加重视《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坚持把气象灾害防御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要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区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进一步修改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投入,坚持把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开展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要督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各项减灾防灾工作。

(三)加大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积极整合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标准,切实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四)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把防雷设施建设与基本建设结合起来,坚持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努力提高防雷减灾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积极整合人工影响天气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进一步落实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完善基层作业人员聘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固定作业点的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