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刘金福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二、免去赵锦汶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三、免去葛芝毅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四、免去吴大俊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免去庄春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六、免去王珏的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七、任命刘金福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八、任命赵锦汶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
九、任命葛芝毅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十、任命李燕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一、任命杨胜洪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十二、任命华永才为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