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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位置: >常委会会刊 >2011年第38期(总第72期)

关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草案)》的说明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5.27 阅读:540

——2011年12月22日在昭通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昭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唐正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我就《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昭通市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拟定《昭通市办法》的必要性和拟定过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云南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前,昭通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主要是依据2002年11月29日以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件(昭人财经〔2002〕1号)发出2006年12月30日按照《监督法》规定修改的“市人大财经委与市人民政府及其财经管理部门重要工作联系制度”(以下简称“联系制度”)进行操作的,但仅靠这个“联系制度”来规范程序已经不适应工作需要,一方面它是以市人大财经委的文件发出的,另一方面有的要求未作规定,有的规定与《监督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规范的办法,以便操作。《云南省实施办法》出台后,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市人大财经委从今年6月份开始拟定《昭通市办法》,初稿完成后,先在财经委员会内部进行讨论修改,后经分工联系财经委工作的陈绍余副主任审定后形成《昭通市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于11月16日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依据征求到的意见,又对《昭通市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的《昭通市办法》草案稿。

二、拟定《昭通市办法》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昭通市办法》是严格依照《云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定的,共涉及到《云南省实施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内容。

(一)《昭通市办法》第二条至第十五条的内容是依照《云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内容而来,但对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修改为《昭通市办法》的第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至10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和决算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修改为《昭通市办法》的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8月至10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原因是:第一,与《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相统一;第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都是遇双月召开,且省财政厅一般要在每年9月份才会批复市本级决算草案。将第三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修改为《昭通市办法》的第六条第三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和处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并在下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原因是有的问题要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完毕。其余条款的内容只作了相应的细化和明确。

(二)《昭通市办法》新增加的内容。第一条,明确制定《昭通市办法》的法律依据。第十六条,明确参加初步审查会议的部门和人员。第十七条,明确《昭通市办法》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